答:申請籌建地下儲槽系統之業者,於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籌建(或核准設置)於地方政府建管單位核發建造執照後,申報開工或放樣勘驗前(至少14日前),應提送「地下儲槽系統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計畫書」(以下簡稱設置計畫書)予地方環保局備查。設置計畫書內容應符合管理辦法所規定之事項。
答:申請更新地下儲槽系統(更新油槽或管線)之業者,於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之核准文件後施工前,應提送「地下儲槽系統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更新設置計畫書」予地方環保局備查。更新設置計畫書內容,僅需針對更新之設備撰寫,並應符合管理辦法所規定之事項。
答:地下儲槽系統完成籌建或更新之設置計畫書所述設備、設施後,即應主動提送「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完工報告書」(以下簡稱完工報告書),或更新之完工報告書予地方環保局備查,以完成相關規定程序。
答:
答:若業者未依規定辦理地下儲槽系統設置申請時,可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貯存或停工、停業,必要時,並得勒令歇業。
答:業者在籌建或更新時之第一階段審查,應檢具地下儲槽系統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計畫書(簡稱設置計畫書),或更新之設置計畫書予地方主管機關審查。
設置(或更新設置)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設置計畫摘要、興建時程、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之規劃、監測設備之規劃,地下儲槽系統籌建者為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第1項規定者,須檢附土壤污染檢測資料,資料應檢附於設置計畫書。更新設置計畫書內容,僅需針對更新之設備撰寫。
地下儲槽系統於施工完成後,應提送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完工報告書(簡稱完工報告書),或更新之完工報告書予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完工報告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完工報告摘要、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之完工資料、監測設備之完工資料。更新完工報告書內容,僅需針對更新之設備撰寫。
答:更新係指涉及地下儲槽或管線營運設備之變更(含汰換),事業仍需依兩階段計畫書之規定提報,但其內容僅需包含變更部分即可。例如更新油槽者僅需提報油槽之相關更新內容,如材質、保護措施及監測設備等等,未更換者如管線部分則可不用提報。
答:依「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事業應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底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上一季之監測紀錄。自96年1月1日起,申報方式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例如業者於96年1月必須依網路申報方式申報上一季(95年10月~12月)之相關監測紀錄,不得再依過去使用人工申報方式辦理。
答:事業首次使用「加油站申報中心」系統前,請先至「加油站管制系統」網站(http://sgw.epa.gov.tw/gasstation/manager/),點選「資訊查詢」→「資料下載」→「程序表單下載」→「異動類表單」→「附表一、申請網路申報密碼單」,俟完成填寫並加蓋章戳及檢附證明文件後,以發文方式逕向當地環保局申請。環保局審核作業時間以7天為原則,審核通過後即開放業者網路申報權限1個月,請業者上網鍵入「加油站基本資料」。
答:目前規劃網路申報方式,事業申請密碼與基本資料異動時,皆需填具相關之申請單,並檢附負責人身分證影本與印章。對如中油、台塑等大型營業主體下轄之各加油站,若由區營業處之形式代理申報時,則需增加填寫「代理申請單位」資料後辦理,該表單可由加油站申報中心網站中下載列印,並加蓋章戳及檢附證明文件後送交辦理。
答:事業於加油站停業或歇業時,業者應於加油站管制系統中下載填寫「網路申報帳號異動通知單」,發文至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屬於歇業情形時,該管制編號(即帳號)終止。若於原地址後續再設置其他加油站時,需重新申請新設加油站之管制編號。首次使用「加油站申報中心」系統前,可由申報中心網站下載「申請網路申報密碼單」申請表單後,須填寫「申請網路申報密碼單」,可由申報中心網站下載列印後加蓋章戳並檢附證明文件,以發文方式逕向當地環保局申請。環保局審核作業時間以7天為原則,審核通過後即開放業者申報權限。
答:「基本資料管理」區分為:「可直接修改資料」及「須申請開放修改資料」變更之辦理方式分別說明如下:
答:
答:目前系統設計需由事業自行將基本資料或申報資料逐筆鍵入每個欄位,「必填」欄位需填寫才能儲存檔案,至於「必填」欄位外之其他欄位,則視業者加油站之情況選擇填寫。
答:請詳讀加油站申報中心→資料查詢→操作手冊→「總量進出平衡管制資料上傳」操作手冊內容,並依下列系統檢核限制相關規定辦理:
答:依系統編輯功能,需有前日存油量、進油量、出油量、油位與油量之數據作為月總出油量T1、月總油量盈虧T3之計算基準,故事業需每日進行量油以獲得每日正確之油位、油量值,始符合管理辦法第6條之規定,並確保總量進出平衡管制資料之準確度與代表性。
答:依水污染防法規第56條規定,有申報義務,不為申報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申報,屆期未申報或申報不完全者,按日連續處罰。
答:依水污染防法規第35條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答:有關「二次阻隔層」係指在儲槽或管線之周圍環境設置一個阻隔層,可有效將洩漏物控制於此阻隔範圍內,並利進行滲漏監測及防止洩漏物污染阻隔層外之土壤及地下水環境。惟部分型式之雙層管其內、外管體緊密接合,其內管與外管間並無法收集滲漏物質及進行滲漏監測,則此種型式之雙層管,不符合上述「二次阻隔層」定義,應視為不具有二次阻隔層的功能,仍須依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進行監測及申報監測紀錄。因此「雙層管」及「可撓式軟管」是否屬「二次阻隔層」,宜視個案事實認定較符實際。
答:所謂「明管」係指與地下儲槽相連接之「管線」或「輸送系統」之設置狀態為祼露在外肉眼可見並未包覆其他物質,可隨時察見有無滲漏之狀況,且管線周圍並未直接接觸土壤及地下水環境。
答:依「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地下儲槽系統應依下列方式之一進行監測並記錄,其監測範圍應包含儲槽區、管線區及加油泵島區:
如業者於「管線」部分已採用「密閉測試」監測地下環境時,因該監測方式之監測範圍已涵蓋「管線區」與「泵島區」,依上述規定,監測方式擇一進行監測與申報即可。惟「密閉測試」需依管線之型態差別而具有不同的申報頻率(壓力式管線每年1次;吸取式管線3年1次),業者如為有效監測地下環境實際狀態,可視其加油站之狀況再搭配其他如土壤氣體監測、地下水監測…等方法共同進行監測,以防止洩漏物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環境。
答:管線區部分業者應檢附管線二次阻隔層或雙層管線(內管可抽換)之材質與型式、施工照片、設計圖說等書面資料,報請地方環保主管單位核備後,即可免予監測,惟泵島區部分仍需予以監測,而監測方式仍請參用適當方式進行之,並非僅可採設置測漏管方式(土壤氣體監測法)辦理。
答:建議至少應涵蓋加油機泵島之完整區域。
答:每支測漏管之監測半徑約為3~5公尺,建議設置數量以2n計算(n代表泵島數及油槽數),再視測漏管之監測範圍予以適當增減;若油槽區、管線區與泵島區之測漏管監測範圍有重疊區域時,亦可將其監測範圍合併計算後適當減少測漏管設置數量。
答:部分業者存量有時會大於安全存量,所以建議以油槽最大容量填寫之。
答:加油機底部之防止油品滲漏設施設置完成後,及其後每年均需進行一次該設施之液密性測試(water tightness)並記錄檢測結果。測試方式為於設施內加水至水位達其內最高處之穿壁管之上方止,設施內盛水之停留時間至少為連續24小時以上,於檢測期間設施應無漏水、滲水或水位下降之現象。當檢測完成後,應排空檢測用水,不得有積水殘留。
答:所完成設施之設置方式、設施材質、施工前與設施完成設置後之照片及液密性檢測紀錄等相關資料,應保存至地下儲槽系統更新或永久關閉為止,並於設施完成設置後一個月內,以網路傳輸方式,於加油站申報中心網站中進行加油站基本資料之更新及申報液密性檢測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