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之主要目的為防制毒性化學物質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同時希望藉由管理的手段來預防毒性化學物質的誤用或濫用, 並追蹤各類毒性化學物質在環境中之流佈現況。
國內與化學物質相關的法令很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以「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為主要管理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於民國75年11月26日制訂, 於民國96年1月3日修正公佈,共分五章四十四條。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及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指定或委託專責機關, 辦理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之研究、人員訓練、危害評估及預防有關事宜。
人為產製或產製過程中衍生之化學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其分類如下:
製造、輸入、輸出、販賣、運送、使用、貯存、廢棄等八大行為。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毒性化學物質共分為164列管編號258類,其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審定之方法行之。
本縣共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廠商共約50家,大多為低於公告大量運作基準, 每年不定時針對轄內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廠所進行稽查。
任一場所任一時刻單種毒化物運作量達十公噸或每年三百公噸以上者, 每年元月十五日前向毒性化學物質所在地當地主管機關申報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申報表。 「但第四類毒化物之製造、使用、貯存僅需按年申報毒化物釋放量,免按月填寫毒化物釋放量紀錄表」。
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0條規定,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應公開供民眾查閱。
| 列管業者名稱 | 計畫摘要放置地點 |
|---|---|
| 昆盟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宜蘭縣政府、蘇澳鎮公所 |
每年定期辦理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應變演練,除可使廠商應變能力提升外, 並加強府內各局室橫向溝通能力及本縣毒災聯防小組應變能力。
不定期辦理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廠商無預警電話測試、沙盤推演測試及現場實地測試,以增加運作廠商應變能力。
為加強本縣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搶救之能量,已於本(95)年度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積極爭取毒災應變隊之設立, 已於(96)年於本縣利澤焚化爐設立。
請各運作廠商於現場放置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 並依據「毒性化學物質容器包裝運作場所設施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設置要點」, 推動毒性化學物質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標示雙語化。
每年定期辦理毒性化學物質研討說明會、講習班或毒災聯防小組組訓,並於本局辦理之活動中,發送毒性化學物質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