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環保局首頁 » 環保業務 »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概況

一、依據: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之主要目的為防制毒性化學物質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同時希望藉由管理的手段來預防毒性化學物質的誤用或濫用, 並追蹤各類毒性化學物質在環境中之流佈現況。

二、管理現況:

國內與化學物質相關的法令很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以「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為主要管理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於民國75年11月26日制訂, 於民國96年1月3日修正公佈,共分五章四十四條。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及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指定或委託專責機關, 辦理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之研究、人員訓練、危害評估及預防有關事宜。

三、相關資源:

四、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業務說明:

  1. 毒性化學物質定義及分類:

    人為產製或產製過程中衍生之化學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其分類如下:

    • 第一類: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濃縮、轉化,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
    • 第二類:慢毒性(致腫瘤、生育能力受損、畸胎、遺傳因子突變、其他慢性病)。
    • 第三類:急毒性(暴露將立即危害人體或生物生命)。
    • 第四類:疑似毒化物(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2.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

    製造、輸入、輸出、販賣、運送、使用、貯存、廢棄等八大行為。

  3.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毒性化學物質共分為164列管編號258類,其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審定之方法行之。

  4. 管理方式:
    • 許可證 :製造、輸入、販賣。
    • 登記文件:使用、貯存、廢棄、輸出,逐批登記。
    • 核可文件:運作低於公告大量運作基準: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可文件後,不受許可、登記、專責人員、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偵測警報設備等之限制。

五、毒性化學物質稽查與申報:

六、毒性化學物質演習

每年定期辦理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應變演練,除可使廠商應變能力提升外, 並加強府內各局室橫向溝通能力及本縣毒災聯防小組應變能力。

七、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及事故處理能力

八、毒性化學物質宣導及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