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條件補捐助項目:
各申請補捐助案件經費項目之計價,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共同供應契約所刊品目單價標準,及依本府編列相關經費預算基準規定編列。
- 1.以完成計畫所需之業務費、材料費為主。
- 2.搭配活動之宣導品須選購具有節能減碳宣導意義或環保標章之產品,單價不超過新臺幣一百元,且購置經費以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為限,不足部分由申請單位自籌。
- 3.雜支(行政費用)項目以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為限,不足部分由申請單位自籌。
- 4.餐費每人每餐依本府規定額度辦理(不得以誤餐費方式發給),如以當地風味自助餐方式辦理,得以食材材料費單據依實核銷。
- 5.講師鐘點費支給標準,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
- 6.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場地清潔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