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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娛樂場所

營業、娛樂場所的噪音種類:

  • 營業場所之鐵捲門、抽油煙機、洗衣機等噪音
  • 冷卻水塔、發電機、空調系統或抽水馬達噪音

申辦FAQ:

  • 問題:我們的住家旁是拉麵館,裝設之排油煙機,管路放出隆隆巨響,破壞我們原有安寧,請問何法可管制?

    回答:

    台端詢及拉麵館排油煙機馬達振動產生噪音案,依據噪音管制法第7條及第15條規定,該營業場所如果超過管制標準,經當地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仍未符合者,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改善,經再限期改善,逾期仍未符合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為止。

  • 問題:鄰居之冷氣大型冷卻水塔之聲音影響正常生活作息,請問有辦法幫我們解決噪音污染嗎?

    回答:

    • 請留下詳細噪音源之住址,或留下您聯絡電話方便回復您辦理情形,將儘速派員前往稽查,如確有違規情事,將依噪音管制法予以處罰;亦會列管追蹤本案辦理情形。
    • 目前環保局依噪音管制法第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視噪音管制現況需求,於噪音管制區內公告冷卻水塔、發電機、空調系統或抽水馬達等設施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另噪音管制標準第6條規定:「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其噪音管制標準用第3條之規定」。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4年1月31日發布修正噪音管制標準第3條,增列低頻噪音管制標準,自94年7月1日實施。凡營業、娛樂場所若有低頻噪音(冷卻水塔、抽排風機、冷氣機等設施所產生的噪音)產生,經民眾陳情或檢舉,如不符合低頻噪音管制標準,將處罰新台幣3千元至3萬元,甚至遭到停業或停止使用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