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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許可相關業務

申辦FAQ:

  • 問題:為什麼事業需辦理水污染防治業務網路申請及申報作業?如果有操作上的問題應該如何解決?

    回答: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改制環境部)自97年1月1日起推動水污染防治許可申請及檢測申報網路化作業,針對第一批網路申報對象(1.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2.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3.核准最大廢水產生量500m3/日以上)應於97年1月1日起實施,如有操作上問題,請逕洽(03-9907755#703~713)。

  • 問題:各項水污染防治的申請案件表單可在何處取得?應如何填寫?

    回答:

    • 請至宜蘭縣環境保護局網站https://www.ilepb.gov.tw(申請表格下載區),或環境部https://www.moenv.gov.tw/ (環保業務(水含飲用水)/申辦表單(下載專區))下載,或來電本局洽詢(03-9907755#801~812 或 #703~713)。
    • 上述表格下載處亦有提供填表說明,可供參閱,如填寫上仍有問題可來電本局洽詢(03-9907755#803)。
  • 問題:該如何知道申請之事業是否為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事業?

    回答:

    • 有關水污法事業定義可參閱環保署(已改制環境部)94年12月6日公告之「水污染防治事業分類及定義」據以判斷,如屬上列事業,則應依法申請各項許可。
    • 上述列管事業倘屬環保署(已改制環境部)95年4月26日公告之「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時,則應於設立及變更前,除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相關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外。後續仍應依法申請各項許可。
  • 問題: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之定期檢測申報內容應如何填寫?

    回答:

    依環保署(已改制環境部)95年10月16日公告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十一章檢測申報管理(第71條至第94條)規定辦理,其檢測申報內容請至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網站https://www.ilepb.gov.tw 申請表格下載區(點選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表及填寫說明)。

  • 問題:水污染防治相關許可文件之變更及展延應如何申請辦理?

    回答:

    • 一般性變更(依95.10.16水污染防治措施計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18條規定):應檢附變更前後對照表、基本資料表單及變更後文件。
    • 廢(污)水處理設施涉及功能性變更(依95.10.16審查辦法第19條規定):應檢附變更前後對照表、申請書及相關文件(需經由技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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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題: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遺失時,應如何辦理補發?

    回答:

    業者僅需函文至環保局說明原證件已遺失,申請再次補發許可文件即可。(需繳交證書費)

  • 問題:事業單位遇到處理設施故障時,應如何辦理?

    回答: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9條:廢(污)水處理設施發生故障時,符合下列規定者,於故障發生24小時內,得不適用主管機關所定標準:

    • 立即修復或啟用備份裝置,並採行包括減少、停止生產或服務作業量或其他措施之應變措施。
    • 立即於故障紀錄簿中記錄故障設施名稱及故障時間,並向當地主管機關以電話或電傳報備,並記錄報備發話人、受話人姓名、職稱。
    • 於故障發生二十四小時內恢復正常操作或於恢復正常操作前減少、停止生產及服務作業。
    • 於五日內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 故障與所違反之該項放流水標準有直接關係者。
    • 不屬六個月內相同之故障。

    前項第四款書面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 設施名稱及故障時間。
    • 發生原因及修復方法。
    • 故障期間所採取之污染防治措施。
    • 防止未來同類故障再發生之方法。
    •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有關之證據資料。
    •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應立即於故障紀錄簿中記錄故障設施名稱及故障時間,並向本局以電話或電傳報備,並記錄報備發話人、受話人姓名、職稱。
  • 問題:事業單位遇到水錶故障時,應如何辦理?

    回答:

    依環保署95年10月16日公告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廠牌規格裝設、校正及維護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

    • 前項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之規格,於可量測之流量範圍內,誤差不得超過正負百分之十。但非循環使用之未接觸冷卻水,以馬達之運轉時間計算流量者,不在此限。
    • 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應鉛封者,由主管機關為之,不得擅予破壞。
    • 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於校正維護更換前,應向主管機關報備,始得拆封。校正維護期間之水量,仍應加以記錄;其記錄方式應依主管機關同意之方式為之,並保存三年。校正維護後一週內,應報請主管機關進行鉛封。
    • 前項之校正、維護如因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技術或人力限制無法適時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問題:事業單位遇到電錶故障時,應如何辦理?

    回答:

    依95年10月16日環保署(已改制環境部)公告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7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之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表,應符合下列事項:

    • 規格應符合度量衡法規之相關規定,並應能量測廢(污)水(前 )處理設施之全部用電量。
    • 應有透明視窗。
    • 應由主管機關鉛封,或由電力業者鉛封,經主管機關確認,不得任意破壞。
    • 進出電路應標明來源及去處。
    • 維護更換前項電表前,應向主管機關報備,始得拆封。維護更換期間之用電度數仍應加以記錄;其記錄方式應取得主管機關之同意。維護更換後一週內,應向主管機關報備。
    • 無法於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設置獨立專用電表者,得經主管機關同意,以具有自動控制量測記錄功能之設施,量測記錄用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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