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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性污染源管制

一、「固定污染源」之定義

固定污染源為非因本身動力而改變位置之污染源,包括工廠、場之煙囪排放、廠內逸散、露天燃燒等。大至發電廠,小至個人使用噴霧劑,只要是會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個體,不論大小均視為固定污染源。

二、空氣污染問題之發生

  • (一).空氣污染物種類

    空氣污染物種類主要包括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碳氫化合物等氣狀污染物;懸浮微粒、金屬燻煙及油煙等粒狀污染物;光化學霧及臭氧等衍生性污染物;戴奧辛及氰化氫等毒性污染物;惡臭污染物、有機溶劑蒸氣及塑、橡膠蒸氣等。

  • (二).空氣污染來源

    固定污染源之空氣污染主要從各種燃燒及加熱過程所產生,如使用高污染燃料、不當之燃燒行為、燃燒溫度不佳等原因,導致一氧化碳、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未完全燃燒之碳氫化合物等空氣污染物產生。此外,原物料本身成分或其製造過程中產生之污染物,未有效收集處理即排放至空氣中亦為污染主要來源之一。例如金屬冶煉過程產生之金屬燻煙、使用有機溶劑工廠產生之碳氫化合物等。

為解決及改善上述污染之產生,本局已執行下列計畫,期能於最短時間內展現具體污染減量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