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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管理
一、轄區事業機構家數及事業廢棄物總量:
- 本縣經環境部公告應以網際網路傳輸方式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流向之事業機構881家,
其中列管醫療廢棄物部分,列管醫療院所69家(50床以上醫院10家,一般診所及養護院等59家)(列管名單可至環境部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網址(另開視窗)指定公告事業介面查詢)。
- 至111年8月底止列管事業上網申報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狀況分析,本縣至111年8月底止事業廢棄物總量分別為124,510.30公噸,期間總計每日平均約產出800~850公噸,其中:
- 一般事業廢棄物約750~800公噸,佔事業廢棄物總量之94.63%。
- 有害事業廢棄物(包括電池工業廢水處理後產生之污泥、廢渣及廢蓄電池等)約40~50公噸,佔事業廢棄物總量之5.37%;其中醫療院所產生之感染性醫療廢棄物每日約2.0~3.0公噸,約佔事業廢棄物總量之0.25~0.35%。
二、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及清理機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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轄內清除、處理機構(含一般及有害事業廢棄物)總家數及其處理噸數:本縣清除機構計85家,核准清除數量238959.31噸∕月。處理機構1家,核准處理量20000噸/月。
(請參考:環境部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查詢網站)(另開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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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及清理機構管理:
-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或清理機構應依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及許可文件內容執行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除,並應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三章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 清除、處理或清理機構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應事先與委託人訂定契約書,並保存三年,以備主管機關查驗。但受託清除、處理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產生之廢棄物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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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契約書應附有效許可證之影本並記載下列事項:
- (1).廢棄物之種類、代碼、性質及數量。
- (2).清除或處理之工具、設備、方法、頻率、相關場所。
- (3).委託期間。
- (4).處理機構或清理機構廢棄物之最終處置地點及數量。
- (5).因故無法執行契約或其他突發事件之應變措施。
- (6).配合委託人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定準則辦理相關事宜。但委託人非事業者免記載。
- (7).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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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紀錄
- (1).清除、處理或清理機構應將每日廢棄物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入、輸出、過境及轉口情形逐項作成營運紀錄,隨其清除、處理設施存放,以供查核。
- (2).清除、處理或清理機構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前項營運紀錄者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以書面方式於每月10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營運紀錄,跨區營運者應同時向跨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 (3).清除、處理或清理機構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營運紀錄應自行保存五年;有害事業廢棄物部分應自行保存七年。
- 清除、處理或清理機構應於設備、機具、設施或處理場(廠)明顯處標示機構名稱、聯絡電話及許可證字號。
三、事業廢棄物妥善清除處理(含再利用)情形及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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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事業廢棄物管理,依據環境部「國家環境保護計畫」及
健全事業廢棄物清理體系暨設置管制中心中長程計畫。配合「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
加強事業廢棄物稽查、採樣及管理資訊系統,追蹤監督事業廢棄物流向,
及健全登錄申報工作,以加速事業廢棄物之妥善處理率。
加強督促公告應以網際網路傳輸方式申報事業廢棄物種類、數量、貯存方式及清理流向之事業881家,
1至111年8月底止完成上網申報家數824家,申報率達99%。
並依「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督促業者依公告指定期
限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縣市主管機關審查,至111年8月底止計列管892家,完成送審之事業計886家,送審率達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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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廢棄物清理法」於九十年十月廿四日修正公布,
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再利用方式可分:
未經公告個案(或通案)申請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及經公告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
(目前經濟部公告可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總類有50項,可至經濟部工業局(另開視窗),其他各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內政部、衛生署、農委會、交通部等均已分別公告再利用總類及管理方式,
可至環境部全球資訊網(另開視窗)查詢)。
四、辦理事業廢棄物稽查管制及上網申報查核執行成果:
110年度止計辦理事業廢棄物稽查案件及上網申報查核計11206家次,告發處分58件。
五、事業廢棄物相關連線系統:
六、各項代碼查詢:
環境部事業廢棄物管理各項代碼查詢網站(另開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