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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業務
行政院為預防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乃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使各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過程中,
能兼顧環境保護及經濟發展,避免公害發生維護生活環境,增進國民健康。
環境部已於八十三年底公告「環境影響評估法」,而於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前乃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加強推動 環境影響評估(後續)方案」執行環評審查。
一直到八十四年十月環境部公告施行「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及
「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後,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作業及監 督追蹤始納入法制化,爾後環境影響評估案件即依此制度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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