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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重型機具借用管理要點

  • 中華民國86年3月7日 86府環三字第2591號
  •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本縣各鄉鎮市加強垃圾清理,提高垃圾場處理作業效率,特依據事務管理規則、台灣省省有財產管理規則、事務管理手冊、公有財物管理手冊,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重型機具包括:傾卸式運土卡車,履帶式挖土機,履帶式推土機,垃圾壓實機、灑水車,消毒車及其他與垃圾清理有關之重型機具。
  • 三、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因垃圾清理業務需要,得向本府洽借各類重型磯具,其借用規定如下:  
    • (一)應以書面訂立契約書或書立借據,載明機具之養護、稅捐之負擔、安全保管責任之歸屬、借用目的、契約期限,得不定期盤查及每年至少定期盤點一次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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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附屬設備者,應列具清單作為契約之一部,並予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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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機具返還時應保持原借用機具之完整,所列附屬設備亦應逐項清點,如有損壞。變更或短少時,應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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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借用之機具,應依借用目的或借用物之性質為管理使用,非經本府書面同意不得超出使用範圍。
  • 四、本府對借出之機具作定期或不定期盤查(點)時,各借用機關均應指派專人配合盤點。
  • 五、各鄉鎮市公所對借用之機具,應指派專人保管,並依規定保養檢查,非經本府同意,不得轉借他人使用。
  • 六、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施行,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