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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利澤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代清除處理廢棄物收費辦法

  • 中華民國93年11月1日 府秘法字第0930137586號令
  • 第一條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代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縣民健康,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執行機關,為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 第三條執行機關依本辦法代清除、處理之廢棄物項目如下:
    • 一、一般廢棄物。
    • 二、一般事業廢棄物:事業機構所產生廢棄物能與一般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者。
  • 第四條委託執行機關代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申請及繳費方式如下:
    • 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鄉(鎮、市)公所應於每月開始前按該月預估數量預繳代清除處理費用,每月底結算一次。
    • 二、本縣鄉(鎮、市)公所以外之申請人:
      • (一)定期性:申請人應以書面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並簽訂契約書,於每月開始前按該月預估數量預繳代清除處理費用,每月底結算一次。
      • (二)臨時性:申請人得以書面或電話提出申請並按次繳費。

      清運地點與日期由執行機關排定之,亦得由雙方另行約定。

  • 第五條代清除、處理費用由執行機關收取並填發收據。
  • 第六條代清除、處理費之收費標準由本府依規費法規定訂定並送縣議會備查後公告之,調整時亦同。
  • 第七條代清除、處理費之歲入、歲出應編列年度預算,並由執行機關依預算程序辦理。
  • 第八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