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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08-109年宜蘭縣住宅節能-居家隔熱改造補助計畫】申請到109年4月底,名額有限喔!

  • 發布日期:2019/10/5 下午 01:45:14
  • 承辦科室:空氣噪音防制科
  • 承辦人:湯翊羚
****至109年3月24日已申請額滿******

108年度宜蘭縣住宅節能-居家隔熱改造補助計畫

一、目的
配合行政院「新節電運動」政策,本縣辦理「宜蘭縣政府-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計畫,持續推動住商部門節能行動。根據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統計,建築物為最大的能源消耗者,其所消耗的能源和釋放的溫室氣體占全世界能源總消耗量的40%。空調與照明耗電占整棟建築物總耗電量達60~70%,而此兩部分耗電則受建築外殼設計影響顯著。
由於建築外殼的壽命遠大於空調與照明設備,所以良好的建築外殼節能設計才是節約能源的重點。良好的建築節能設計可透過有效的遮陽、隔熱與通風來降低輻射熱吸收,以減少空調負荷,有效提升建築物能源使用效率。 故本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改善老舊住宅外殼隔熱不佳造成的悶熱等情形,特訂定「108年度宜蘭縣住宅節能-居家隔熱改造補助計畫」。
根據台電業務統計資料,106年和107年宜蘭縣住宅部門用電量前兩名的鄉鎮市分別為宜蘭市(23%)與羅東鎮(16%),若以村里用電狀況檢視,主要用電正成長的村里亦集中於宜蘭市及羅東鎮兩處,顯示兩處市鎮仍有很大的節電空間。另外,因集合式住宅公共用電近年增加幅度大,集中在宜蘭市或羅東鎮市區。第二期鼓勵用電量較高鄉鎮市住宅提出申請,期吸引更多民眾參與改造行動。

二、補助對象
(一)改造住宅須為宜蘭縣轄內之建築,並且申請人確認具有該建物之使用權與建造權利。
(二)住宅使用之電表類型僅限「表燈非營業」,且同一用電地址最多僅能申請一案。

三、補助品項及標準
具隔熱效果之改造提案,每案補助50%改造工程費用,最高上限1萬元,共補助30家。
(一)居室開口外殼節能:調整建築物的開口部如窗、通風口,讓它具備調節氣候對室內的影響,利用遮陽、玻璃的選擇或空氣流動的引導,改善室內過剩溫度帶來的不快。
1.內外遮陽隔熱:百葉式、帆蓬式、植栽花架、出挑板式(鋼板、鋁板)或其他有效形式之遮陽等。
2.開口部材料節能:Low-E玻璃、反射玻璃、吸熱玻璃、雙層玻璃等或其他具遮熱性能的節能玻璃材料。
(二)局部不透光部外殼節能 :台灣普遍為鋼筋混泥土建築,屋頂、外牆等不透光部位,絕少施作隔熱、遮熱的處理,既有建築增設隔熱構造,可減少炎熱夏季時節,熱能藉由傳導吸收,進入室內不易消散之狀況。
1.屋頂隔熱遮熱:隔熱材料組合、複層構造、隔熱塗料、淺色表面、屋頂綠化。
2.外牆隔熱遮熱:隔熱材料組合、複層構造、隔熱塗料、淺色表面、垂直綠化。
(三)其它有效隔熱、降低室內溫度之改造。
備註:開口部外遮陽部分,外遮陽投影範圍應於設置地點建物建築基地內;屋頂遮陽施作型式及構造若逾女兒牆之高度,則需請建築師或結構技師依建築技術規則審認是否需 另申請建築執照,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申請者應於公告受理期間內,檢具申請應備文件於申請期間內親送,或掛號郵寄至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五結鄉利工二路100號),收件人應載明「申請108年度宜蘭縣住宅節能-居家隔熱改造補助計畫」,收件日期以郵戳為憑或現場收件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一)居家隔熱改造補助計畫申請文件 (附件一)。
(二)居家隔熱改造補助計畫成果文件 (附件二)。
(三)居家隔熱改造補助計畫請款文件 (附件三)。
(四)居家隔熱改造補助計畫用電資料查詢同意書文件 (附件四)。

五、申請程序及變更事項
請於109年4月30日前向本局提出補助申請書(詳如附件一),由本局審查通過後,於一個月內施工完畢,完工後依計畫核發補助款,每戶限申請一次。
(一)由本局進行書面審查,確認所補助申請工程具有隔熱效果,必要時則進行現地勘查及量測。
(二)申請書經核可後,須於一個月內施工完畢,並經本局縣勘查驗後核發補助款。
(三)若於核定後須變更工程內容,則應重新提報審查。
(四)若無法預定期限內完成建物隔熱改善工程,應事先告知本局,若無則不予補助。

六、補助款核撥方式
(一) 審核通過之申請案一律以按畫轉帳撥款(匯款內扣)。
(二)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一者,得不予補助
1.補助申請表未簽名或蓋章 
2.檢具文件不齊、模糊不清無法審核 
3.申請者資格不符
4.申請補助產品不符合補助標準
5.發票(或收據)日期非於補助購買期間
6.申請日期超過申請補助期間
7.發票(收據)上未載明受補助產品之型號,且未檢附載明受補助產品型號之送貨單或出貨明細單等資料
8.申請文件不實、虛偽買賣或偽造變造
9.申請者規避、妨礙或拒絕抽樣電話查詢或進行現場稽查(於電話查詢或現場稽查時遭阻)
10.同一受補助之產品業經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11.預算將用罄並經本府公告終止補助
12.超過補助規定數量 
13.未配合本局進行實地抽查及量測作業
14.於執行改善工作時,侵害他人利益

七、辦理本補助事宜,獲核撥補助款者,視同同意以下事項
(一)獲補助之業者應配合辦理成果報告等相關事宜。
(二)為研析本補助政策成效,應配合後續追蹤用電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