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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業經環保署於109年1月13日以環署化字第1098000008號令修正發布

  • 發布日期:2020/1/14 上午 10:13:28
  • 承辦科室:綜合計畫科
  • 承辦人:凃佩奇
1.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9條第3項規定修正旨揭辦法。
2.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1)修正本辦法之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1條)
(2)配合納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文字酌作修正。(修正條文第2條至第13條)
(3)應變器材、偵測及警報設備設置及操作計畫以網路傳輸方式備查。(修正條文第6條)
(4)增列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已依其他法規設置者,從其規定。(修正條文第8條)
(5)規範指定連線物質應依公告之傳輸方式辦理及增訂偵測設備連線發生故障之回報規定。(修正條文第15條)
(6)本辦法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