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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0年宜蘭縣補助學校及民間團體辦理能源教育專案計畫

  • 發布日期:2021/7/22 下午 03:07:07
  • 承辦科室:空氣噪音防制科
  • 承辦人:湯翊羚
110年宜蘭縣補助學校及民間團體辦理能源教育專案計畫

一、 計畫目的:
將氣候變遷觀念及氣候行動落實於課程及教育活動,以能源議題為主軸,針對本縣不同年齡層之對象,將能源概念、能源使用、能源發展、能源意識、能源議題、公民責任、自我實現及行動參與等不同主題融入課程,進而發展參與人員正確能源價值觀,養成節約能源的思維、習慣和態度,並培養獨立而客觀的思辨能力,藉以提升能源素養。

二、 補助對象:本縣轄內各級學校,或依法設立且致力推動能源教育及具行動執行力之民間團體。

三、 計畫期程:申請自公告日起至110年9月30日止(若補助經費提前用罄,則依本局公告日期截止申請);執行自核定日起至11月15日止。

四、 補助類別及金額: 
(一) 第一類:單一型學校/組織,對內推動能源教育及相關增能課程,每案上限10萬元。
(二) 第二類:單一型學校/組織,對外推廣能源教育及相關體驗課程、活動,每案上限30萬元。
(三) 第三類:跨學校/組織聯合,對外推廣能源教育及相關體驗課程、活動,每案上限50萬元。

五、 補助項目及指標:
(一) 補助計畫推動對象以宜蘭縣轄內學生、民眾或相關教育人員為主。
(二) 補助計畫得包含以下項目:
1. 能源教育營隊或相關體驗課程、活動(線上、實體皆可)。
2. 編製能源教育教案、教材或能源教育教具。
3. 學校/組織辦理推動能源教育人員訓練或講習(線上、實體皆可)。
4. 其他經審查認定與能源教育推展相關之計畫內容。
(三) 補助計畫主要指標:
1. 第一類及第二類補助,課程主題以節能行動為主軸;第三類補助,課程主題應含因應氣候變遷認知、能源科技運用、節能意識及策略行動等3大主軸。
2. 第三類補助,提案時應敘明不同學校/組織間共同執行內容及個別執行內容,聯合申請之合作模式及跨學校/組織之加強效益。

六、 經費編列標準:
(一) 以完成計畫所需之業務費、材料費為主。
(二) 講師鐘點費支給標準,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
(三) 雜支(行政費用)項目以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為限,不足部分由申請單位自籌。
(四) 舉辦相關體驗課程、活動,應加強節能減碳之生活環保概念,且不得使用一次性餐具、用品。
(五) 搭配課程、活動之教材、教具或材料包,應注意減少一次性包材使用或選購具有節能減碳意義之材質。
(六) 爲符合實際需求,避免流於浪費,下列各項不予補助。
1. 硬體建築及一般辦公用器具(例如傳真機、影印機、辦公桌椅等),及照相機、行動電話、音響、電視機、錄放影機、攝影機、電腦資訊設備等應自行配備之基本設備經費。
2. 相關人事費用(含聘僱人員及僱用臨時工)。
3. 獎勵金、慰問金及捐助支出。
4. 加班、差旅費(含出國旅費)。
5. 各類贈品、油資、郵電、電話費用、工作服(帽)、工作鞋、雨衣、瓶裝飲用水、杯水、茶會、旅遊、門票、或涉及商業販售、違反公序良俗之活動相關費用。
6. 對政黨政治相關活動、個人舉辦活動、辦理內部員工活動、會員大會、會務活動或理監事會議等法定會議之相關費用。
7. 計畫執行完成後方提出申請者。
8. 其他顯與計畫需求不符之項目。

七、 審查作業:
(一) 申請單位應於規定期限內檢具申請文件相關資料1式2份(A4直式橫書,雙面印刷,左側裝訂),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本局申請,郵寄封面請註明「110年宜蘭縣補助學校及民間團體辦理能源教育專案計畫」收,電子檔另以Email寄送至yiling750910@ilepb.gov.tw信箱。
(二) 審查基準:1.計畫書內容與本計畫目的、補助原則是否相符。2.計畫書撰寫內容之完整性。3.計畫執行方法可行性。4.效益評估。5.經費需求之合理性及預算額度之許可性。
(三) 審查方式:
1. 新臺幣10萬元以下(含)之專案計畫,由本局逕行書面審查,審查通過後即可實施。
2. 超過新臺幣10萬元之專案計畫,由本局逕行書面初審,必要時得召開複審審查會議,請申請單位列席報告。
3. 複審審查由審查委員共同決議是否通過,通審查通過後,簽陳本局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定,並函知各申請單位審查結果。
4. 本局同意補助計畫之申請單位應於計畫核定後10日內,依本局審定意見、核定補助經費總額及同意補助項目,修正計畫內容連同相關資料1式2份及電子檔案1份,送請本局核備,若無需修正者則免。

八、 經費核撥及核銷事項:
(一) 10萬元以下補助款原則1次撥付: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完成15日內(至遲於110年11月15日前),檢送成果報告書1式2份、電子檔案1份、全案原始憑證正本裝訂成冊 (若學校申請者得以影本提供)、支出明細表,經審核無誤後函知受補助單位提送領據,憑領據撥付補助款。
(二) 超過10萬元補助款原則分2期撥付:
1. 第1期:由受補助單位依評審委員意見,函送修正後之計畫書1式2份、電子檔乙份及第1期款領據,經審查無誤後憑撥50%。
2. 第2期: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完成15日內(至遲於110年11月30日前),檢送成果報告書1式2份、電子檔案1份、全案原始憑證正本裝訂成冊 (若學校申請者得以影本提供)、及支出明細表等,經審核無誤後函知受補助單位提送第2期款領據,憑領據撥付尾款。
(三) 計畫執行期間涉及內容或經費項目變更時,應檢送修正前、後計畫書函報本局同意,以修正一次為原則;未經同意擅自變更執行者,將不予核撥補助款。惟於計畫執行期間,為因應實際需求,經費細項間,得於該細項金額百分之二十內,作流出及流入之調整,但應於結案時提送修正前、後經費支用對照表,及說明流出、流入項目與百分比。

九、 備註事項:
(一) 執行補捐助計畫所獲得之教案、課程設計、影片、照片等著作,均須提供電子檔給本局,俾利放置於本局相關網站供社會各界參採,本局不須因此支付任何費用。
(二) 受補捐助單位於執行本計畫所取得之著作權或所有權,應載明同意由本局及受補捐助單位共有,主辦單位無需再支付任何費用。
(三) 受補捐助單位於執行本計畫工作時,不得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情事,如有違反,由受補助單位負完全之責任,倘使用他人著作時,應取得原著作人同意(授權)書。另對他人指控機關侵害著作權或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情形時,有協助機關訴訟之義務。
(四) 對補捐助計畫之考核採書面審查或實地抽查等方式辦理,各受補捐助單位應予配合,未配合者,本局得減少或收回補助款。
(五)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108年度縣市節電激勵活動計畫」獎勵金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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