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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環訓所111年度補(捐)助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研習)計畫─主題二環境教育人員訓練(研習)」申請事宜

  • 發布日期:2021/12/30 下午 04:53:33
  • 承辦科室:綜合計畫科
  • 承辦人:林妏芯
、為利補(捐)助計畫有限經費妥善運用,並提升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服務能量,規劃依旨揭補(捐)助計畫公告規定辦理,鼓勵服務於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人員參與訓練(研習),學員需完訓始得列入補助案,明(111)年度將調高補助額度新臺幣各1,000元整;亦持續鼓勵環境教育機構課程結合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實地課程的相關活動補助費用。

二、111年度補(捐)助額度如下:
(一)環境教育機構於本島地區開課者:
   1.補助服務於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人員參加訓練班者,每人學費最高以9,000元為限;參加研習
     班 者,每人學費最高以3,000元為限。
   2.一般民眾參加訓練班者,每人學費最高以7,000元為限;參加研習班者,每人學費最高以
     2,500元為限。
(二)環境教育機構於離島地區及偏遠地區(含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及臺東縣)開課,或該地區
   居民至本島地區受訓者:
   1.補助服務於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人員參加訓練班者,每人學費最高以17,000元為限;參加研習
     班者,每人學費最高以5,000元為限。
   2.一般民眾參加訓練班者,每人學費最高以13,000元為限; 參加研習班者,每人學費最高以
     4,000元為限。
(三)補助機構實施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實地課程費用(門票或環境教育活動費、中大型客車租賃
    費),並依實際參與學員數核定補助項目經費。

三、本計畫補助依序以環境教育機構「實際開課日期」為基準辦理,申請期限自公告日起至111年
   10月15日止,若補助經費用罄,即截止受理申請,送審程序概述如下:
(一)開班前10~30日:依本計畫第肆點說明申請,而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實地課程費用請依旨揭計畫
   附件2-3、2-4辦理。
(二)開課前,學歷認證應經貴機構確認參訓學員認證要件;如學校教師職員欲參加研習以經歷認
   證,其研習貴機構應行文教育部認可同意。前述要件確認後學員方可參訓。
(三)結班後15日內完成經費核銷結案:依本計畫第玖、壹拾點說明申請,以「班期」為單位用公文
   方式檢附資料辦理核銷。
(四)前述申請或核銷執行細節,檢附旨揭計畫「主題二環境教育人員訓練(研習)自我檢核表」供
   申辦補助經費用。

四、檢附「111年度補(捐)助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研習)計畫」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