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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1年11月4日以環署化字第1118120866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 發布日期:2022/11/7 下午 05:49:39
  • 承辦科室:綜合計畫科
  • 承辦人:盧佩吟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11月4日環署化字第1118120866D號函辦理。
二、考量各物質因管理目的不同,須標示不同警語、補充訊息,爰規定其警語或補充訊息應依「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等個別公告規定內容為之(第3條)。
三、新增容器、包裝最小標示尺寸規範(第4條)。
四、因應容器、包裝標示規定之修正,給予施行緩衝期(第19條);本辦法修正條文,除第3條及第4條自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