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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概況
一、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業務說明: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定義及分類:
人為產製或產製過程中衍生之化學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其分類如下:
- 第一類:化學物質在環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生物濃縮、生物轉化等作用,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者。
- 第二類:化學物質有致腫瘤、生育能力受損、畸胎、遺傳因子突變或其他慢性疾病等作用者。
- 第三類:化學物質經暴露,將立即危害人體健康或生物生命者。
- 第四類:化學物質具有內分泌干擾素特性或有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者。
- 關注性化學物質:指毒性化學物質以外之化學物質,基於其物質特性或國內外關注之民生消費議題,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並公告者。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
製造、輸入、輸出、販賣、運送、使用、貯存、廢棄等八大行為。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依據環境部公告毒性化學物質共分為195項列管編號845種,關注化學物質19種,其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審定之方法行之。
- 管理方式:
- 許可證 :製造、輸入、販賣。
- 登記文件:使用、貯存、廢棄、輸出,逐批登記。
- 核可文件:運作總量低於公告分級運作量準: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可文件後,不受許可、登記、專責人員、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偵測警報設備等之限制。
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申報:
- 毒性化學物質:
- A.運作紀錄:
- 申報:取得許可證或登記、核可文件者,向毒化物所在地當地主管機關申報。
- (1).按月申報(次月10日前)。
- (2).學術機構申報:每年(1/31、4/30、7/31、10/31)前,申報前三個月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
- (3).軍事機關申報:每年一月十日前,以書面申報前一年毒化物申報紀錄表。
- (4).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貯存多項行為一併申報。
- 紀錄:逐日填寫並以書面或電子檔案格式,保存三年備查。
- B.釋放量紀錄:(製造、使用、貯存)
- 申報:運作人製造、使用或貯存單一毒化物,其任一運作行為年運作總量達三百公噸以上或任一日達十公噸以上者,
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申報前一年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釋放量。
- 紀錄:按月製作,保存三年備查。
三、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事故報知方式
依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41條規定,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於發生緊急事故時,應於30分鐘內通報本縣環保、消防機關。報知時,應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 (1).0800-066-666
- (2).1999
- (3).03-9907733
- (4).110
- (5).119
四、相關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