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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興建發電廠審核基準(六條件)

  •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四日
  • 一、發電廠需以天然氣或氫或再生能源為燃料。
  • 二、發電廠之發電總量(設計容量之和)需在一四O萬瓩以內。
  • 三、冷卻水應以深層取水、表層排放。
  • 四、投資興建業者須尊重地方民意並提供合理回饋作地方建設經費。
  • 五、投資興建業者需與本府簽定環境保護協議書。
  • 六、公法人、公營、黨營事業機構不得參與投資經營。
  • 七、本審核基準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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