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回首頁» 環保法規» 自治規則 » 宜蘭縣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宜蘭縣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 中華民國86年4月9日 86府秘法字第38762號函發布施行
  • 中華民國89年1月26日 89府秘法字第00916號令發布修正第三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105府秘法字第1050723227-B號令發布修正
  • 第一條本規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 第二條宜蘭縣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 一、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或變更內容對照表之審查。
    • 二、關於有影響環境之虞之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事項之審查。
    • 三、關於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其因應對策之審查。
    • 四、依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要求開發單位另行提報書件之審查。
  • 第三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襄理會務,由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府就左列人員聘(兼)任之,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會總人數三分之二:
    • 一、本府有關機關代表一至三人。
    • 二、具環境影響評估相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六至十人。委員任 期為二年,期滿得續(兼任)聘。

      前項有關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該機關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專家學 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第四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有關事務,由本府環境保護局綜合計劃科科長兼任。

    本會幕僚作業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兼辦。

  • 第五條本會開會前,得就第二條審查之書件徵詢有關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團體意見,經分析彙整後提報委員會議審查。必要時,得經主任委員核可,召開初審會議,獲致初審結論後,提報本會審查。

    前項初審會議得由委員、專家學者五人以上組成小組進行審查,並由主任委員指派一人擔任召集人。

  •  
  • 第六條本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開會時並得邀請開發單位、有關單位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
  • 第七條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機關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該機關人員代表出席會議及表決。

  • 第八條本府(含所屬機關)為開發單位或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主辦機關,而由本府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時,本府機關委員應全數迴避出席會議及表決,委員會主席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本會委員關於案件審查、決議之利益迴避原則,除前項規定外,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迴避。

    前條第一項委員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應將迴避之委員人數予以扣除, 作為委員總數之基準。

  • 第九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及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審查費。
  • 第十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環境保護局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 第十一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