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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設置要點

  • 中華民國85年6月5日 85府環一字第2486號
  •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迅速處理公害糾紛事件,有效化解環保紛爭,特依據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暨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設置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本小組任務如次:
    • (一)督導並協調各有關機關於公害糾紛事件發生時,即時採行適切之處理措施。
    • (二)協調各有關機關間對公害糾紛處理事務分工與權責之爭議。
    • (三)督促污染性高之產業作好生產與污染防制設備之功能評鑑。
    • (四)其他有關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事項。
  • 三、本小組組織如下:
    • (一)本小組設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之。
    • (二)本小組委員,由本府農業局、建設局、社會科、本縣衛生局、警察局、環境保護局主管兼任之。
    • (三)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之,秉承召集人之指示,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 (四)本小組之幕僚作業,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所需工作人員,由本縣環境保護局及各小組委員所屬機關或單位指派人員兼辦之。
  • 四、本小組為處理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得邀請各有關機關及學術機構指派適當人員協助污染之調查鑑定。
  • 五、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及地方人士列席。
  • 六、本小組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邀請學者、專家及地方人士出席會議、實地勘查、鑑定等,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 七、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