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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執行廢機動車輛拖吊暨處理作業要點

  • 中華民國87年7月22日87府環三字第10522號函頒實施
  • 中華民國91年11月14日府授環三字第0910019154號函修正第二點及第四點至第八點,並增訂第九點
  • 中華民國92年1月21日府授環三字第0920001325號函修正第一點及第二點
  •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府授環三字第0950005238號函修正第二點及第四點
  •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府環廢字第0990028579號函發布修正第2、3、5點條文
  •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淨空道路、維護市容觀瞻、改善環境衛生,提昇縣民生活品質,特依據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訂定本要點。
  • 二、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處理程序:
    • (一)有牌廢汽、機車由本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所轄各分局、派出所、分駐所查報認定後,張貼清理通知書於車體明顯處,經七日仍無人處理者,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先行移置至指定場所存放。

      無牌廢汽、機車由環保局及各鄉鎮市公所清潔隊查報填寫查報處理紀錄表,並張貼清理通知書於車體明顯處,經七日仍未移離者,由環保局拖吊至指定場所存放。惟四輪以上占用道路無牌廢棄車輛,倘其門窗緊閉,得逕行開啟車門或引擎蓋,俾據引擎或車身號碼查明該車車主。

      廢棄車輛張貼通知後,警察局應查明車輛所有人,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清理或至指定場所認領,逾期仍未清理或認領,或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情形,應通知環保局辦理公告,經一個月無人認領者,由環保局以廢棄物清除。

    • (二)逾清理期限仍未清理者應於清理期限屆滿後七日內完成拖吊,拖吊時應拍照存證及填寫拖吊紀錄,其拖吊、貯存、管理由環保局公開招標委託民間廠商負責辦理。
    • (三)廠商執行拖吊時,有牌廢棄汽、機車由警察局派員會同;無牌廢汽、機車由環保局派員會同。
    • (四)環保局將廢棄車輛依廢棄物清理時,除應先請警察局查明是否為失竊車輛外,其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可查明者,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逕予報廢登記。有號牌者,亦應併同送交處理。
    • (五)有牌廢汽、機車或無牌廢汽、機車,凡經環保局或委託之民間廠商拖吊移置,得向車輛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其收費標準依宜蘭縣占用道路廢棄車輛移置費及保管費收費基準辦理。
  • 三、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經先行移置至指定場所後,民眾於公告屆滿前辦理領車時,應符合下列要件:
    • (一)經出示行照或原始車籍資料與本人身分證明文件相符者。
    • (二)非車主須持有委託書或讓渡書、原始車籍資料、本人身分證明文件。
    • (三)需出具移置費及保管費收據證明。
  • 四、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