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牌廢汽、機車由本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所轄各分局、派出所、分駐所查報認定後,張貼清理通知書於車體明顯處,經七日仍無人處理者,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先行移置至指定場所存放。
無牌廢汽、機車由環保局及各鄉鎮市公所清潔隊查報填寫查報處理紀錄表,並張貼清理通知書於車體明顯處,經七日仍未移離者,由環保局拖吊至指定場所存放。惟四輪以上占用道路無牌廢棄車輛,倘其門窗緊閉,得逕行開啟車門或引擎蓋,俾據引擎或車身號碼查明該車車主。
廢棄車輛張貼通知後,警察局應查明車輛所有人,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清理或至指定場所認領,逾期仍未清理或認領,或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情形,應通知環保局辦理公告,經一個月無人認領者,由環保局以廢棄物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