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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宜蘭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施行區域」

  • 中華民國90年2月8日90府環三字第2091號公告
  • 中華民國92年1月24日府環三字第0920001661號修正
  • 中華民國92年9月5日府環三字第0920015782號修正
  •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府環三字第0940009034-B號修正
  •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府環三字第0950012070A號修正
  •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府環三字第0950014846A號修正
  •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府環廢字第0980006347A號修正
  •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府環廢字第0980014145A號修正
  •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府環廢字第1020006512號修正
  •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府環廢字第1020010974號修正
  •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府環廢字第1030000573號修正
  •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府環廢字第1060015920號修正
  •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府環廢字第1070006496號修正
  •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府環廢字第1120031049號修正
  • 主旨:修正「宜蘭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施行區域」,即日起生效。
  • 依據:宜蘭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第7條。
  • 公告事項:
    • 一、「宜蘭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施行區域」修正如下:
        • (一)、「宜蘭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施行區域」為:本縣轄內所有行政區。
        • (二)、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款不適用區域如下:
          • 1、濕地:指天然或人為、永久或暫時、靜止或流動、淡水或鹹水或半鹹水之沼澤、潟湖、泥煤地、潮間帶、水域等區域,包括水深在最低低潮時不超過六公尺之海域(包含本縣雙連埤重要濕地、無尾港重要濕地、五十二甲重要濕 地、蘭陽溪口重要濕地、南澳重要濕地)。
          • 2、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中林地、保安林地,及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 (1)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
            • (2)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
          • 3、高、中、低海拔山區:
            • (1)高海拔山區:指海拔一千五百公尺以上之山坡地或依文化資產保存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法及森林法劃設之保護區域。
            • (2)中海拔山區:指海拔五百公尺以上非屬高海拔山區之山坡地。
            • (3)低海拔山區:指低於海拔五百公尺之山坡地。
          • 4、保安林:係指森林法所稱之保安林。
          • 5、河川流域:指依河川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劃定之區域。
          • 6、海岸地區:指平均高潮線往海洋延伸至三十公尺等深線,或平均高潮線向海六公里所涵蓋之海域,取其距離較長者為界,並不超過領海範圍之海域及其海床與底土,及平均高潮線至以下訂定之道路(路緣往外一公尺起算)範圍:
            • (1)頭城鎮:台二線接烏石港路接港墘路接環鎮東路二段接協天路到路底(竹安溪出海口)、金馬橋(頭濱路二段)、竹安河口自行車道至壯圍鄉交界。
            • (2)壯圍鄉:壯圍濱海自行車道接東港榕樹公園再接堤防道路至噶瑪蘭橋至五結鄉交界。
            • (3)五結鄉:台二線噶瑪蘭橋接溪濱路一段(宜22線)、季水路接台二線(五濱路二段、一段)、接利寶路(宜38線)再接利工三路轉利工一路一段(到底)
            • (4)蘇澳鎮:自龍德大橋(台二戊線)開始沿新城溪堤防至大成路接存仁路,再接港口路(宜42線)至蘭陽第二隧道口銜接台二線接移山路、跨港路、造船路、內埤路,再由南寧路接江夏路銜接蘇南公路再接蘇花公路(台九丁線)至南澳交界。
            • (5)南澳鄉:台九丁線(蘇花公路)至花蓮縣交界。
          • 7、離島:指離島建設條例第二條所定之地區。
          • 8、公墓:指供公眾營葬屍體、埋藏骨灰或供樹葬之設施。
    • 二、本公告自發布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