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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 中華民國89年1月26日 89府秘法字第009917號令公佈
  • 第一條本規程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左:
    • 一、轄區內公害糾紛事件之調處。
    • 二、公害糾紛損害賠償申請再調處事件之核轉事項。
    • 三、其他有關公害糾紛調處之事項。
  • 第三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縣縣長兼任之,委員十二至十五人,任期三年,由本府就左列人員聘(派)兼之:
    • 一、本府業務有關機關代表四人至五人。
    • 二、環境保護專家、學者、法律、醫學等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八人至十人。
  • 第四條本會委員會議每季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第五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置幹事三人至五人。

    均由本府及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調兼之。

  • 第六條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第七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縣環境保護局編列預算支應。
  • 第八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