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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縣公私場所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化糞池污物)排出頻率、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相關規定

  •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環廢字第0980019955號
  • 主旨:公告本縣公私場所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化糞池污物)排出頻率、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相關規定。
  •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一條第七款、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五十條規定。
  • 公告事項:
    • 一、排出頻率:化糞池污物應每年清除一次(含)以上。
    • 二、清除方式:化糞池污物應洽本府核備之廢棄物清除(理)機構清除之,運至本縣水肥投入站處理,不得任意傾倒或投入溝渠、河川。
    • 三、本縣各公私立學校、機關,為本縣「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化糞池)定期清除申報工作」第一階段列管對象,應向委託清除機構索取「廢棄物清除許可機構清運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化糞池)清除紀錄表」(第一聯)之影本逕向本局申報備查。
    • 四、前揭管制對象之建築物污水已納入衛生下水道幹管者,備文並檢具水費單(含代徵下水道費)影本,送本局以憑辦理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化糞池)定期清除申報工作解除列管。
    • 五、未依本公告規定排出一般廢棄物(化糞池污物)者,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規定,並以同法第五十條規定處罰。
    • 六、其餘對象之推動,俟第一階段實施辦理後再檢討執行。
    • 七、本公告自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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