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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澈清除環境髒亂,改善環境衛生,以提昇 縣民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依據「本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對於都市計畫內空地,已公告區域內道路兩旁空地、道路沿線及兩旁閒置未利用土地髒亂者,查明所有權別,責由所有權人或經管機關(單位)清理,仍未改善者,則依法告發取締,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查報點半年內不可重複提報。
由本府環保局、教育處、各鄉鎮市公所及相關單位藉由各種傳播媒體、 各項集會及透過學校、民間社團等辦理宣導及教育工作,以促進民眾自動自發清理居家環境。
縣內主要道路、風景區(點)之進出道路沿線及特殊之髒亂點除依「本 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要求土地所有權人清理外;必要時由各鄉鎮市公所或本府環保局僱工清理。
本獎勵金每半年核發乙次,每公所每月可得點數,計算原則如下:每半年核算總點數及各公所得到之點數,以年度編列獎勵金預算額度之二分之一除以半年總點數,得出每點之單價,再乘上各公所半年得到之點數,為每一公所每半年應得之獎勵金總額(獎勵金十元以下採捨去或進位方式計算)。每月考核依成績給予點數,評分達八十六分以上且名次為各組一至二名者,給予六點。評分達八十六分以上且名次為各組三至四名者,給予五點。評分達八十六分以上且名次為各組五至六名者,給予四點。評分未達八十六分者,給予0點。
獎金應運用於執行環境清潔維護計畫及相關工作人員國內、外環境保護相關觀摩學習(若屬國外觀摩,應安排環保設施及值得借鏡學習的具體理由,包括環境面、綠能面、衛生面及地景面等,並提報本府環保局備查),清潔車輛之汰購儲金或維修、隊員裝備及工安訓練等環境維護計畫,不得作為個人獎勵金,並應納入公所年度預算辦理,另考核半年平均分數低於八十七分者,不能參加國外觀摩活動,以提昇考核獎金運用成效,其中編列觀摩活動不得超過總額之九十五%。
凡考核成績未達七十分或屢次督導仍未改善者,本府所屬機關首長(主管)、業務主管及業務承辦人員各申誡貳次,非本府所屬之縣內相關機關則函請其上級機關參照本項規定辦理。必要時得發布新聞。
本要點考核所需經費,由本府環保局於年度編列下列預算支應之:
藉每月之督導、考核加強列管環境髒亂點之追蹤;透過教育宣導提昇縣民公德心,珍惜淨土以維環境整頓成果;確實消除髒亂點,達成環境清潔之目標,以提昇縣民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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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機:(03)990-7755 環保報案專線:(03)990-7733 (24小時服務) 環境部報案專線:0800-06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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