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回首頁» 環保法規» 行政規則或相關公告事項 » 宜蘭縣環境清潔實施要點 

宜蘭縣環境清潔實施要點

  • 中華民國83年7月1日訂定
  • 中華民國85年1月29日第1次修正
  • 中華民國87年7月1日第2次修正
  • 中華民國88年7月1日第3次修正
  • 中華民國90年9月1日第4次修正
  • 中華民國91年12月31日第5次修正
  • 中華民國93年7月1日第6次修正
  • 中華民國94年1月1日第7次修正
  •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第8次修正
  •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第9次修正
  •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第10次修正
  •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府授環字第0990026086號函發布修正
  •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府授環廢字第1030024905號函發布修正
  •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府授環廢字第1050023095號函發布修正
  •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府授環廢字第1060031788號函發布修正
  •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府環廢字第1120018794號函發布修正
  • 壹、依據:
    • 一、廢棄物清理法。
    • 二、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 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強環境清潔維護實施計畫。
    • 四、本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
    • 五、第二九○次縣務會議 縣長指示事項。
    • 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每月環境清潔日政策。
    • 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登革熱病媒蚊孳生源清除行動計畫。
    • 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清淨家園全民運動計畫。
    • 九、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宜蘭縣登革熱防治工作小組聯繫會會議決議事 項。
    • 十、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宜蘭縣政府一般廢棄物全分類零廢棄推動小組第二次會議決議事項。
    • 十一、本府九十九年度第五次法規審查小組會議決議事項。
  • 貳、目的: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澈清除環境髒亂,改善環境衛生,以提昇 縣民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參、辦理單位:
    • 一、承辦單位: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府環保局)。
    • 二、執行單位:各鄉鎮市公所。就各鄉鎮市之地理環境、人口、資源、城鄉差異、清潔單位之執行人力及清理環境等因素,區分為以下二組:
      • 第一組:宜蘭市、羅東鎮、蘇澳鎮、冬山鄉、頭城鎮、礁溪鄉。
      • 第二組:三星鄉、五結鄉、員山鄉、壯圍鄉、大同鄉、南澳鄉。
  • 肆、實施方法:
    • 一、督導:
      • (一)督導小組:由本府環保局組成督導小組,定期督導各鄉鎮市公所,並將所見缺失作成紀錄,要求權責機關(單位)清除整理。
      • (二)督導項目:
        • 1.髒亂點之清理維護:
          • (1)督導各鄉鎮市公所、本府所屬及縣內依法負有管理維護之權責機關(單位)執行環境清潔維護工作,並就環境清潔方面之缺失及髒亂點作成紀錄。權責單位應於二週內要求髒亂點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逐一清除整理,並追蹤其執行情形,列為考核依據,髒亂點1年內不可重複提報。
          • (2)各鄉鎮市髒亂點每月之自行查報列管數外,為加強髒亂點之清理,必要時得由本府環保局自行查報列管,並列為考核之地點。
        • 2.道路兩旁等空地環境整頓管理維護:

          依據「本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對於都市計畫內空地,已公告區域內道路兩旁空地、道路沿線及兩旁閒置未利用土地髒亂者,查明所有權別,責由所有權人或經管機關(單位)清理,仍未改善者,則依法告發取締,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查報點半年內不可重複提報。

        • 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行為稽查取締情形:
          • (1)由各鄉鎮市公所提報重大違規傾倒廢棄物之地點,由各權責公所列管追蹤,必要時由本府環保局派員會同公所人員定點稽查。
          • (2)督導執行單位對於污染環境衛生行為者,就告發取締之成效及其相關資料建檔列管。
      • 二、考核:
        • (一)考核小組:由本府環保局遴選適當人員擔任。
        • (二)考核方式:每月採預先通知考核時間方式辦理,由考核委員督導受考核鄉(鎮、市)公所執行環境清潔工作績效。
        • (三)考核項目:實地查證鄉鎮市公所部分:
          • 1.實地考核鄉鎮市公所部分:(評分說明如附表一
            • (1)環境髒亂列管點(含自行列管及本局列管)之清除與追蹤管制情形。
            • (2)違規張貼廣告之清除及稽查處理(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本府環保局當月於各鄉鎮市拆除之廣告物數及移送相關機關處分數,提供委員參考)。
            • (3)轄內設置付費式公設廣告欄使用管理維護情形。
            • (4)轄區所有道路沿線之環境清潔維護(考核所經過包含中央、縣、鄉鎮道 路沿線環境清潔維護工作)。
            • (5)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之執行成效。
            • (6)抽查道路一條,由本府環保局於當日現場臨時抽查,包括考核所經過沿線道路及社區村里(含巷弄死角、水溝)之清潔維護情形。
            • (7)督導轄區內各目的主管機關所屬公廁清潔維護情形。
            • (8)環境清潔日及登革熱孳生源清除執行成果。
            • (9)遛狗不留便執行成果。
            • (10)村里之環境清潔工作項目。
        • (四)考核成績計算:
          • 1.原民鄉評分項目及權重由本府環保局酌予調整。
          • 2.每月小組考核成績佔九十%加上行政配合度佔十%合計後為總分;依每月實得總分合計後排定特優、優等、甲等,每半年辦理行政獎勵及獎勵金發放乙次。
      • 三、教育宣導:

        由本府環保局、教育處、各鄉鎮市公所及相關單位藉由各種傳播媒體、 各項集會及透過學校、民間社團等辦理宣導及教育工作,以促進民眾自動自發清理居家環境。

      • 四、重點清理:

        縣內主要道路、風景區(點)之進出道路沿線及特殊之髒亂點除依「本 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要求土地所有權人清理外;必要時由各鄉鎮市公所或本府環保局僱工清理。

      • 五、鼓勵民眾勇於舉發違反本法令之行為,並積極參與及關心本縣環境清潔之維護。
  • 伍、獎懲:
    • 一、獎勵:
      • (一)獎勵對象:
        • 1.鄉鎮市公所:每半年之考核總分90分以上取各組之前二名為特優單位,其餘為優等,總分83分至90分為優等,總分83分以下為甲等。
        • 2.檢舉(陳情)人:凡本國居民(執行公務之人員除外)對於本縣轄內違 反「廢棄物清理法」(含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惟不包括違規廣告物)之行為,經向本府環保局或各鄉鎮市公所提出檢舉(陳情),並經查獲告發處分者。
      • (二)獎勵方式:
        • 1.獎金核撥計算方式:

          本獎勵金每半年核發乙次,每公所每月可得點數,計算原則如下:每半年核算總點數及各公所得到之點數,以年度編列獎勵金預算額度之二分之一除以半年總點數,得出每點之單價,再乘上各公所半年得到之點數,為每一公所每半年應得之獎勵金總額(獎勵金十元以下採捨去或進位方式計算)。每月考核依成績給予點數,評分達八十六分以上且名次為各組一至二名者,給予六點。評分達八十六分以上且名次為各組三至四名者,給予五點。評分達八十六分以上且名次為各組五至六名者,給予四點。評分未達八十六分者,給予0點。

        • 2.獎金運用規定:

          獎金應運用於執行環境清潔維護計畫及相關工作人員國內、外環境保護相關觀摩學習(若屬國外觀摩,應安排環保設施及值得借鏡學習的具體理由,包括環境面、綠能面、衛生面及地景面等,並提報本府環保局備查),清潔車輛之汰購儲金或維修、隊員裝備及工安訓練等環境維護計畫,不得作為個人獎勵金,並應納入公所年度預算辦理,另考核半年平均分數低於八十七分者,不能參加國外觀摩活動,以提昇考核獎金運用成效,其中編列觀摩活動不得超過總額之九十五%。

        • 3.績優單位由本府依左列規定敘獎:
          • (1)各組特優: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各記功壹次。
          • (2)各組優等: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各記嘉獎貳次。
      • (三)檢舉(陳情)人:
        • 1.凡檢舉(陳情)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行為(含一般廢棄物暨事業廢棄 物),於違規行為發生日起一個月內送交本府辦理,並經查獲告發者,由本府核發獎金,逾期送件,不予核發;違規案件未於當年度送件者,亦不核發獎金,並以當年度罰鍰繳納先後情形核發獎勵金,當年度支用完後即不再頒發。
          • (1)檢舉(陳情)違反一般廢棄物行為(包含攝影舉證違法、隨地吐痰、檳 榔汁、丟棄煙蒂),經查獲告發處分並完成繳款者,頒給檢舉(陳情)人每案獎金新台幣二○○元整,但屬檢舉張貼廣告部份,不頒給奬金。
          • (2)檢舉(陳情)違反一般事業廢棄物行為(如隨意棄置動物屍體或傾倒廢棄物於道路兩旁、河川地、橋樑附近、山谷、海岸或公共場所等地),經查獲告發處分者,頒給檢舉(陳情)人該件檢舉處分案件之處分金額五十%之獎金,最高每件頒給獎金新台幣六萬元整。
          • (3)檢舉(陳情)違反有害事業廢棄物行為,經查獲告發處分者,頒給檢舉 (陳情)人該件檢舉處分案件之處分金額五十%之獎金。
          • (4)年度編列之獎金預算分配:檢舉(陳情)違反一般廢棄物行為案件佔年 度編列獎金30%;檢舉(陳情)違反一般暨有害事業廢棄物行為案件佔年度編列獎金70%。
          • (5)檢舉(陳情)人為二或二人以上,獎金以平均分配為原則。先後檢舉(陳 情)同一案件者,獎金頒予先檢舉人。
          • (6)檢舉(陳情)人之獎金,於查獲所檢舉案件違規屬實,經告發處分且完 繳罰款後,應於二個月內通知檢舉(陳情)人領取獎金。經通知後三個月未領取者,視為自願放棄領取獎金。
          • (7)匿名(假名)及未留下聯絡方式之檢舉(陳情)者,仍應依法查處。但 不適用本獎勵實施要點。
          • (8)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資料應予保密,如有故意洩露,依 相關法令處分。
    • 二、懲處:

      凡考核成績未達七十分或屢次督導仍未改善者,本府所屬機關首長(主管)、業務主管及業務承辦人員各申誡貳次,非本府所屬之縣內相關機關則函請其上級機關參照本項規定辦理。必要時得發布新聞。

    • 三、於蘭陽大橋附近設置「環境清潔績效榜」,考核分數高於八十八分(含)之每月每組前二名績優鄉鎮市,與考核分數低於八十三分(含)之所有應改善鄉鎮市,均予掛牌告示,以激勵各鄉鎮市公所及相關單位重視環境清潔工作。
  • 陸、經費來源:

    本要點考核所需經費,由本府環保局於年度編列下列預算支應之:

    • 一、補助各鄉(鎮、市)公所執行環境清潔考核績優獎勵金。
    • 二、核發檢舉一般暨事業廢棄物違規行為之獎金。
  • 柒、預期成效:

    藉每月之督導、考核加強列管環境髒亂點之追蹤;透過教育宣導提昇縣民公德心,珍惜淨土以維環境整頓成果;確實消除髒亂點,達成環境清潔之目標,以提昇縣民生活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