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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占用道路廢棄車輛移置費及保管費收費基準

  •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府授環三字第0960017543號令發布
  • 一、本基準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訂定之。
  • 二、占用道路廢棄車輛經宜蘭縣政府移置指定場所存放,該車輛之所有人應檢具國民身分證、行車執照或原始車籍資料(非車輛之所有人代領時,須持有委託書或讓渡書、原始資料、本人身分證)並繳交移置費及保管費後,始得領回該車輛。
  • 三、移置費及保管費用收費基準如下:
    • (一)移置費:
      • 1.小型車輛:汽車每輛次新臺幣六百元,機器腳踏車每輛次新臺幣一百元。
      • 2.大型車輛(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每輛次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 (二)保管費(不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
      • 1.小型車輛:汽車每輛每日新臺幣二百元,機器腳踏車每輛每日新臺幣五十元。
      • 2.大型車輛(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每輛每日新臺幣五百元。
  • 四、失竊車輛移置前完成報案手續者,免繳交移置費及保管費。
  • 五、所收取費用列入年度歲入預算處理。
  • 六、本基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