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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噪音管制區禁止從事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自即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府環空字第1070035868號
  • 主旨: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噪音管制區禁止從事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自即日生效。
  • 依據:噪音管制法第八條第四款。
  • 公告事項:
    • 一、本縣第二類及第三類管制區範圍內,每日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 (一)燃放爆竹。但每日上午六時至八時、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五及初九,不在此限。
      • (二)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超過噪音管制標準值再加嚴二分貝之噪音。
      • (三)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超過噪音管制標準值再加嚴二分貝之噪音。但洗衣業商業行為禁止使用動力機械操作。
      • (四)營建工程施工。
      • (五)卡拉OK(非視聽歌唱業)。
      • (六)使用吹葉機從事環境清理作業行為,但災害復原期間,不在此限。
      • (七)使用擴音設備(執行公務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四、六、七款之情形,如有行為之必要,應專案申請核准,並應於行為日前三十日內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但第四款、第六款之情形,應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申請。

    • 二、本縣各類噪音管制區內:
      • (一)醫院、護理機構三十公尺範圍內,全日禁止燃放爆竹及禁止使用擴音設備,如有行為之必要,應專案申請核准。並應於行為日前三十日內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二)學校、公立演藝廳、博物館及圖書館三十公尺範圍內,於上午六時至晚上十時禁止燃放爆竹及禁止使用擴音設備。但下列行為不在此限:
        • 1.舉辦活動或集會經前揭場所同意者。
        • 2.國家舉辦之總統、副總統、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期間之集會, 依選務機關之規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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