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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宜定肥有機質肥料領用及販售作業要點

  •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府環廢字第一一二○○二二九一一號函發布
  • 一、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之宜蘭縣有機廢棄物處理廠(以下簡稱利澤廚餘廠)再利用成品有機培養土(宜定肥有機質肥料),為使有機培養土領用及販賣等作業有所依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有機培養土,係指宜蘭縣回收之廚餘,經破碎、固液分離、高速醱酵、後熟冷卻、品質檢驗、篩分、包裝製成之之有機培養土。
  • 三、領用及販售地點為本局焚化廠廠區(宜蘭縣五結鄉利工二路一百號,以下簡稱廠區)之廚餘廠,或配合本局活動辦理之指定地點販售(及通路),活動地點將於活動前公告於本局網站。
  • 四、領用作業說明如下:
    • (一)宜蘭縣政府各單位及所屬一、二級機關、宜蘭縣各鄉(鎮、市)公所領用數量視活動需求及本局有機培養土數量而定,且須填寫「領用有機培養土申請書」(如附件)。
    • (二)學校、政府立案之民間團體及社區可免費申請領用有機培養土,同一年度內以一千公斤為上限(專案申請除外),且須填寫「領用有機培養土申請書」(如附件)。
    • (三)前款有機培養土係免費領用,僅限用於宣導活動、環境綠美化、公共領域之植栽施肥及食農教育等使用,倘經發現有販賣營利行為,因違反申請契約,本局可取消申請單位領用權利,並得向申請單位追償申請數量總額之違約金(以宜定肥有機質肥料每公斤販賣價格計算之)。
    • (四)本局於每單數月(一月、三月、五月、七月、九月、十一月)第一個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休息)辦理兌換活動,可攜帶兌換標準之指定資源回收物至本局進行兌換有機培養土。
    • (五)本局舉辦推廣、宣導、兌換活動或參訪廚餘廠時,得使用宣導品方式贈送有機培養土。
  • 五、販售作業說明如下:
    • (一)販售依據:

      宜定肥有機質肥料已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肥料登記證,依據肥料管理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得進行販賣。

    • (二)販售方式:

      宜定肥有機質肥料販售採預約制,欲申購者採網路登記或電洽本局廢棄物管理科預約購買。

    • (三)販售價格:
      • 1.宜定肥有機質肥料售價,另公告之。
      • 2.以十公斤包裝及二十公斤包裝販售為原則,或以散裝(太空包)秤重方式購買。
      • 3.每次購買最低數量為二百公斤、最高上限為二千公斤。申購者如為事業單位或大批量購買(超過二千公斤者),本局得要求申購者(事業單位)書面申請,並敘明需求重量及用途並檢附相關資料,經本局專案審查核准後,另訂時間繳費及載運。
    • (四)繳費方式:

      預約後,於取貨日持個人身分證件至本局廢棄物管理科登記,並至本局行政科繳費。繳費且取得肥料後不得辦理退費。

    • (五)取貨及載運方式:
      • 1.取貨及載運時間為每週一、二、四、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休息)。
      • 2.申購者需自備車輛運送,車輛進入廠區時,應先廠區大門警衛室登記並配戴入廠通行證及遵守接待人員指示、引導前往廚餘廠,車輛於廠區內時速需低於二十公里/小時,並應注意人員及其他車輛之安全。
  • 六、宜定肥有機質肥料為本局廚餘廠回收之廚餘,經堆肥化製程,所製成之產品,須與壤土混拌使用,如使用後致作物、植物枯黃甚至死亡,本局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 七、購買者(包含事業單位)不得將宜定肥有機質肥料轉售。
  • 八、宜定肥有機質肥料產量有限,售完為止。
  • 九、依廠區庫存情況本局得使用販售附加贈品方式進行促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