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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環境部「碳費徵收對象申請認定屬高碳洩漏風險者審核原則」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規定)、總說明及逐點說明
- 發布日期:2026/1/15 上午 09:31:55
- 承辦科室:空氣噪音防制科
- 承辦人:吳姿儀
一、依據環境部115年1月9日環部氣字第1159100119B號函辦理。
二、環境部前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7條第2項、第28條第4項及第30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碳費收費辦法第6條規定,為避免碳費徵收造成碳洩漏,碳費徵收對象(以下簡稱事業)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自主減量計畫,並經審核認定屬高碳洩漏風險者,適用規定之排放量調整係數值。為辦理高碳洩漏風險者之認定作業,明確規範申請資格、應檢具文件、審查程序及後續管理事項,爰訂定本原則。
三、依「碳費徵收對象申請認定屬高碳洩漏風險者審核原則」第7點規定,事業應於繳費當年度1月31日前,依第3點至第6點規定向環境部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