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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08~109年宜蘭縣家戶節能家電汰舊換新計畫】11月25日開始受理申請

  • 發布日期:2019/11/22 上午 09:42:51
  • 承辦科室:空氣噪音防制科
  • 承辦人:陳慧勻
計畫已截止
1090217修訂
一、計畫目的
住宅家電用品中以「冰箱」及「冷氣」為我國家電普及率最高者,且因冰箱需24小時用電,而冷氣則為夏月家戶耗電量最大的電器用品,為鼓勵民眾力行節能,補助老舊耗能家電汰舊換新,並更換為1、2級能效產品以達節電成效,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
裝機地點及用電種類為本縣轄內「表燈非營業」(住家用戶)之用電場所。

三、申請期程
自108年11月25日起開起受理申請,至109年4月24日止,如經費提前用罄將截止受理。
四、申請及補助條件
  本計畫補助僅限「汰舊換新」,補助品項購買發票時間可回溯至107年12月7日。
(一)補助品項:
新購買之「冰箱、冷氣」應符合經濟部能源局「電冰箱/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所規範之1、2級產品
(產品查詢參考:https://ranking.energylabel.org.tw/product/Approval/list.aspx)。

(二)補助金額:

1.冰箱:每公升補助10元,每台補助金額以新台幣3,000元為上限。
2.冷氣:額定總冷氣能力每kW補助1,000元(小數點無條件捨去),每台補助金額以新台幣3,000元為上限。

五、申請應備文件及辦理方式 
(一)申請者應檢附文件:
1.汰舊換新申請表(附件1):請用正楷書寫並填寫完整。

2.汰舊換新佐證文件(請依序裝訂) 
(1).廢四機回收聯單第三聯影本,須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委員會規定進行廢四機回收、處理,若因遺失需向原購買店家索取「廢四機回收聯單第一聯」影本。
(2).裝機地址近期電費單或繳費收據或電子帳單明細影本(裝機地址限宜蘭縣內,且用電種類須為「表燈非營業」之用電場所)。
(3).能源效率標示證明影本或拍成照片替代(能源效率分級標示1級或2級且於補助期間仍有效之產品,若發票已詳載品牌和型號者可免附)。

3.補助款請款文件 (附件2):
(1).具領人簽名/蓋章
(2).申請者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發票/收據影本:須載明廠牌、型號(或檢附詳細之品項明細表)、不可有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且於107年12月7日後之發票/收據影本(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載明銷售商店之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發票開立日期需為補助期間且不得塗改;本計畫受理申請日前購買之補助品項,若因發票遺失未能提供發票影本,得向原購買店家索取廠商發票留存聯影本,並加蓋原購買店家之店章。
(4).匯款存摺影本

(二)辦理方式: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內,檢具相關文件,以親送或掛號郵寄方式申請。

1.親送:【溪南】環保局1樓節能補助窗口(五結鄉利工二路100號)、
       【溪北】宜蘭縣政府1樓節能補助窗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
2.掛號郵寄:收件人應載明「宜蘭縣家戶節能家電汰舊換新計畫」收,郵寄至宜蘭環保局【268宜蘭縣五結鄉利工二路100號】。

3.收件日期:親送以現場收件日期為準、郵寄以送達日期為準,依收件日期先後排定補助優先順序,經費用罄並經主辦單位公告終止補助後不再受理。

連絡電話:03-9907755 分機704 或03-9251000 分機1978

六、審查程序
(一)書面審查:
1.申請文件以收件日期排定補助順序,審查進度及結果將另公告於本補助計畫活動專網http://ileco.ftis.org.tw/

2.經審查文件缺漏者(第七條第一款情事),將通知補正或退件補正,補正次數以1次為原則,補正期限不得超過15日,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放棄,補助順位將予以剔除,須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文件內容不合補助原則規定者(第七條第二款情事),即辦理退件,不予補助。
(二)追蹤查核:本局得視需求派員實地抽查,申請者應配合辦理
(三)補助款核撥:審核通過之申請案一律以電匯轉帳撥款(匯費內扣)

七、補助款核撥方式
(一)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或退件補正:
1.請款領據未簽名或蓋章。
2.檢附之相關文件不完整、模糊不清無法審核。

(二)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補助
1.申請者資格不符。
2.申請補助產品不符合補助規定。
3.申請日期超過申請補助期間。
4.發票(或收據)日期非於補助期間購買。
5.發票(收據)上未載明受補助產品之型號,且未檢附載明受補助產品型號之送貨單或出貨明細單等資料。
6.申請文件不實或偽造變造;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
7.經查證未安裝使用或有囤積、轉賣之情事。
8.申請者規避、妨礙或拒絕抽樣電話查詢或進行現場稽查(於追蹤查核時遭阻)。
9.同一申請補助案件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10.通知限期補正未果者;現場查核經限期改善未果者。
11.超過補助規定數量。
12.預算將用罄並經本局告終止補助。
13.其他經審查認定不符補助原則內容。

八、其他
1.裝設之用電地址電費單應包含用電地址、電號,若用電戶名與申請者不一致,請在申請書敘明雙方關係。
2.電費單限用電種類為「表燈非營業」之用電場所。若實際為住家使用,但用電類別非屬於「表燈非營業」者,請自行向台電查詢修改,或請在申請書敘明原因。
3.如電費單用電戶名、用電地址因故與現況不相符(如地號或街道整編等)者,請自行向台電查詢修改,或請於申請書敘明原因。
4.匯款帳戶名需與申請者姓名完全一致,若曾有改名者,請至金融機構申請換發。
5.若因發票/收據遺失未能提供發票影本,得向原購買店家索取廠商發票留存聯影本,並加蓋原購買店家之店章。
6.若因廢機回收聯單第三聯遺失未能提供影本,需向原購買店家索取「廢四機回收聯單第一聯」影本,並加蓋原購買店家之店章。
7.於108年7月15日至11月25日汰舊之冰箱、冷氣,申請人若未取得廢四機聯單,惟電器業者確實交付依法設立登記且回收項目含廢四機之回收、處理業者,得由電器業者填具切結證明(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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