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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環境教育講習(法令條文規定及相關申辦表格)

摘要說明:

一.環境教育講習之法令依據,環教法業於106年11月29日修正部分條文、環境講習執行辦法於本(107)年5月29日公布,一併檢附供受處分人參考(如附檔1及附檔2)。 二.環境教育講習之受處分人若需申請延期或異地環境講習,請務必填寫「延期接受環境講習申請單」(如附檔3),並以郵寄、傳真方式或親送,於前3日向本局提出申請。 三.本局交通路線圖及受處分人(非自然人)指派代表人或權責人員接受環境講習之授權書如附檔4,一併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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