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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再生家具販售須知

  •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核定
  •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核定
  •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核定
  •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府環設字第1060012251號函修正發布
  • 一、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本局回收修復之再生家具(以下簡稱再生家具) 之再利用,並以公開之方式販售再生家具,特訂定本須知。
  • 二、再生家具販售展示地點位於本縣利澤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以下簡稱焚化廠,宜蘭縣五結鄉利澤工業區利工二路100號)之宜蘭縣巨大再生家具儲存及展示廠(以下簡稱展示廠)或配合本局辦理跳蚤市場於指定地點販售。
  • 三、再生家具於展示場每單數月第1個星期五自上午9時至下午4時止(中午12時至下午1時30分休息)開放販售,開放時間如有異動,將另行公告於本局網站。
  • 四、辦理跳蚤市場販售再生家具時,由本局於活動前一週公告於本局網站。
  • 五、本局應指定販售人員,於展示廠或跳蚤市場販售再生家具,各項販售物品於明顯處張貼編號及價格。
  • 六、每次販售活動提供中低收入戶或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優惠價格,購買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中低收入戶另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非中低收入戶或非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本人之購買者,購買時應出具委託書(如表一))。
  • 七、商品買主於購買日繳費,並持繳費證明領回購買物品,經繳費後即不得無故辦理退費。
  • 八、商品買主得自備交通工具或其他託運方式領回購買物品,或由本局提供之縣內付費送貨服務(收費標準如表二)。
  • 九、商品買主無法於繳款當日領回認購物品,須將認購物品暫放本局展示廠時,本局不負保管責任,商品買主應於7日(工作日)內(販售日起算)將認購物品領回,逾期仍未領回,本局得不經催告逕為解除買賣契約,重新販售該認購物品,並退還所繳價款,商品買主不得異議。
  • 十、再生家具為本局回收修復後仍堪用之再生利用物品,本局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 十一、展售地點若於展示廠內,商品買主及載貨車輛進入焚化廠時,應先至焚化廠大門警衛室登記並配帶入廠通行證及遵守接待人員指示、引導前往展示廠。載貨車輛時速須低於20公里,並應注意人員及其他車輛之安全。
表二、本局付費送貨服務收費標準
購買家具件組 運費(20公里以內) 運費(超過20公里)
2(含)件(組)以下 200元 350元
3至5件(組) 300元 450元
6至10件(組) 400元 550元
11(含)件(組)以上 500元 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