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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宜蘭縣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113修訂版

  • 發布日期:2024/06/27 15:54
  • 承辦科室:水污染防治科
  • 聯絡人:林彥斌
依據:依「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項及依行政院111年5月17日院臺交字第1110174405號函公告修正之「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第肆條第一項規定「第一級:由海岸管理機關、地方政府或港口管理機關(構)負責應變,並依其訂定之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內容,執行各項污染清除措施」進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