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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3年宜蘭縣補助民間團體辦理環保低碳寺廟計畫

  • 發布日期:2024/3/8 下午 03:34:24
  • 承辦科室:空氣噪音防制科
  • 承辦人:陳之蘭
113年宜蘭縣補助民間團體辦理環保低碳寺廟計畫

一、 計畫目的:
為推動低碳環保寺廟,從信仰場域建立民眾低碳生活素養,以環保、衛生、食安為基礎、推動污染減量、垃圾減量及節能減碳等措施,從107年起公告「宜蘭縣環保低碳寺廟認證作業實施計畫」,結合低碳行動補助計畫,透過寺廟各項環保措施進而達到維護美好環境之目的。

二、 補助對象:本縣轄內依法設立且致力低碳發展及具行動執行力之宗教組織等民間團體。

三、 計畫期程:申請自公告日起至113年06月30日止;執行自核定日起至113年9月30日止。

四、 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 可重複使用之環保餐具,依寺廟實際年使用量:
1. 每年平均使用量至少5,000人次,補助上限3萬元。
2. 每年平均使用量至少30,000人次,補助上限5萬元。
(二) 節能照明設備:補助50%,每案上限10萬元。
(三) 重複性餐具清洗設備:補助50%,每案上限20萬元。

五、 補助內容及指標 (申請補助者應符合以下指標並配合相關措施):
(一) 重複使用之環保餐具及重複性餐具清洗設備:寺廟應依據平時供應香客平安粥、茶飲等現況及頻率,推動「減塑宜起來」減少使用一次性餐具及垃圾減量等措施:
1. 寺廟應實施垃圾減量相關措施,配合禁用一次性餐具,進行使用重複性餐具等垃圾減量宣導,並公告寺廟顯眼處或網站、粉絲團等。
2. 申請可重複使用之環保餐具,寺廟應具備清潔人力或餐具清洗相關設備、場域;申請重複性餐具清洗設備,項目得包含洗碗機、烘碗機等。
3. 寺廟對外提供飲食頻率須達一定之餐具使用量,以提高餐具、設備使用率,若單一寺廟使用量未達上述人次,可與鄰近寺廟共同計算進行聯合申請。
4. 可重複使用之環保餐具不得為塑膠或美耐皿等材質。
(二) 節能照明設備:寺廟廳舍、祈福及祭祀用老舊照明設備汰換為高效能照明:
1. 汰舊換新照明設備宜需有經濟部能源局節能標章認證且尚於標章使用期限內,且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符合CNS相關標準之測試報告。
2. 新設照明發光效率需達110(lm/W)以上,LED神明燈除外,惟仍需取得商品安全標章。
3. 補助項目列表:
(1)公共區域地點:宗教寺廟(含寺、廟、宮、堂)廳舍、祈福或祭祀用燈具
(2)原燈具種類:既有T5/T8/T9螢光燈管、鎢絲燈泡/白熾燈泡/螺旋燈泡/水銀燈泡等
(3)汰舊換新燈具種類:LED型燈管/燈泡/投射燈/避難方向指示燈等,低瓦數高效能燈具;無裝設感應器之燈具,加裝自動點滅裝置(熱感應式、光感應式或其他型式之感應裝置)

六、 審查作業:
(一) 申請單位應於規定期限內檢具申請文件相關資料1式2份(A4直式橫書,雙面印刷,左側裝訂)及電子光碟資料一份,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本局申請,郵寄封面請註明「113年宜蘭縣補助民間團體辦理環保低碳寺廟計畫」。
(二) 審查基準:1.組織之健全程度、會務運作狀況及推展能力。2.申請內容之實用性、示範性及公共性。3.經費規劃之妥適性及合理性(含經費自籌之情形)。4.社區居民主動程度及參與情形。5.減碳效益(限行動方案須估算)。
(三) 審查方式:
1. 由本局進行書面審查,審查通過後即可實施。
2. 文件資料缺漏不齊者,經通知限期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有不齊者,喪失申請資格。

七、 經費核撥及核銷事項:
(一) 10萬元以下補助款原則1次撥付: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完成15日內(至遲於113年10月15日前),檢送成果報告書1式2份、電子檔案1份及全案原始憑證正本(裝訂成冊)、支出明細表,經審核無誤後函知受補助單位提送領據,憑領據撥付補助款。
(二) 超過10萬元補助款原則分2期撥付:
1. 第1期:由受補助單位依評審委員意見,函送修正後之計畫書1式2份、電子檔1份及第1期款領據,經審查無誤後憑撥50%。
2. 第2期: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完成15日內(至遲於113年10月15日前),檢送成果報告書1式2份、電子檔案1份、全案原始憑證正本(裝訂成冊)、及支出明細表等,經審核無誤後函知受補助單位提送第2期款領據,憑領據撥付尾款。
(三) 申請案應切實依照計畫執行,結算之總經費若低於提出申請核定之總經費(含自籌款),本局將依比例核減補助款;提報計畫時請載明計畫期程,未符合進度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撤銷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
(四) 本計畫資本門補助應列入團體財產登錄管理(檢附相關證明),未達使用年限,不得重複申請;汰換設備應達使用年限,未達年限不堪使用之汰換或停用應函報本局敘明理由,並依保管運用等有關處理程序事項進行後續維管。

八、 備註事項:
(一) 為鼓勵寺廟信眾積極投入環保行動,並藉由各生活層面落實低碳綠生活,本計畫補助之寺廟應配合參與本局「宜蘭縣環保低碳寺廟認證作業實施計畫」,依寺廟現況及條件落實源頭減量、污染減量等低碳環保行動。
(二) 每一組織同年度原則以1案為限,申請期間如經費提前用罄,即公告於本局網頁公告通知停止受理補助申請。
(三) 計畫涉及空間施作者,應檢附相關建物或土地使用證明文件,如屬私人所有,需檢附所有權證明及授權使用同意書(契約);如屬公部門所有,需檢附該機關(構)之同意函。以上文件之有效使用其間,由提案日起至少應為3年,內容應含地段、地號及同意供社區公眾使用,或未使用私人土地切結書併同計畫送審。
(四) 寺廟舉辦舉辦活動,所需餐點、茶水不得使用一次性餐具、用品,並應加強居民低碳生活概念,鼓勵民眾自行攜帶環保杯、餐具等。
(五) 受補助之團體,應依核定計畫執行,本局得派員或聘請委員會同相關單位辦理督導及查核,經查若有設置、使用情形與原核定內容不符、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本局得不予補助或追回已撥付之補助金額,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單位停止補助1年至5年。
(六) 申請編列經費及計畫未規定者皆依「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作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