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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概況
一、依據: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之主要目的為防制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同時希望藉由管理的手段來預防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的誤用或濫用,
二、管理現況:
國內化學物質相關法令諸多,環境保護方面以民國108年1月16日修正公佈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為主要管理依據,共分八章75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環境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及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辦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管理研究、人員訓練、危害評估及預防有關事宜。
三、相關資源:
四、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業務說明: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定義及分類:
人為產製或產製過程中衍生之化學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其分類如下:
- 第一類:化學物質在環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生物濃縮、生物轉化等作用,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者。
- 第二類:化學物質有致腫瘤、生育能力受損、畸胎、遺傳因子突變或其他慢性疾病等作用者。
- 第三類:化學物質經暴露,將立即危害人體健康或生物生命者。
- 第四類:化學物質具有內分泌干擾素特性或有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者。
- 關注性化學物質:指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以外之化學物質,基於其物質特性或國內外關注之民生消費議題,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並公告者。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
製造、輸入、輸出、販賣、運送、使用、貯存、廢棄等八大行為。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依據環境部公告毒性化學物質共分為195項列管編號488種,關注化學物質18種,其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審定之方法行之。
- 管理方式:
- 許可證 :製造、輸入、販賣。
- 登記文件:使用、貯存、廢棄、輸出,逐批登記。
- 核可文件:運作總量低於公告分級運作量準: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可文件後,不受許可、登記、專責人員、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偵測警報設備等之限制。
五、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稽查與申報:
六、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演習
每年不定期辦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應變演練,除可使廠商應變能力提升外,
並加強府內各局室橫向溝通能力及本縣毒災聯防小組應變能力。
七、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及事故處理能力
為加強本縣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搶救之能量, 95年度向環境部積極爭取毒災應變隊之設立, 已於96年於本縣利澤焚化爐設立,全年無休二十四小時應變人員待命,於環境事故發生時,查證災情、時序資料登錄建檔及應變處理進度監控追蹤,並提供毒化物防救相關資訊、災情模擬及研析、應變技術、災後除污及善後復原等決策或措施之相關專業諮詢建議,以有效強化毒災應變時效與能力。
八、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宣導及訓練
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事故報知方式
依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41條規定,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於發生緊急事故時,應於30分鐘內通報本縣環保、消防機關。報知時,應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 (1).0800-066-666
- (2).1999
- (3).03-9907733
- (4).110
- (5).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