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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3年宜蘭縣補助民間團體辦理低碳示範社區計畫

  • 發布日期:2024/3/8 下午 03:46:39
  • 承辦科室:空氣噪音防制科
  • 承辦人:陳之蘭
113年宜蘭縣補助民間團體辦理低碳示範社區計畫

一、 計畫目的:
隨著全球氣候變遷影響加劇,如何因應氣候變遷的衝擊,達成自然系統的穩定平衡,以確保社區安全與永續發展,是當前必須面對且應積極解決的挑戰,除了政府修法、企業主動減碳,社區居民也能從生活中著手改變。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稱本局)自102年起推動低碳示範社區,至今已邁入第12年,本(113)年延續過往落實低碳行動之經驗,為永續之生活環境,輔導社區體察自身資源、條件及需求,進而聚焦問題與挑戰,提出方案作為並落實因地制宜之行動,逐步打造低碳且具韌性之永續社區環境。

二、 補助對象:本縣轄內依法設立且致力低碳發展及具行動執行力之社區組織等民間團體。 

三、 計畫期程:申請自公告日起至113年04月30日止;執行自核定日起至10月31日止。

四、 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 基礎-培力課程:每案上限3萬元。
(二) 第一階段-社區盤查:每案上限5萬元。
(三) 第二階段-行動方案:每案上限30萬元。依申請單位所在村(里)/社區之低碳永續家園評等認證等級
1. 入圍以下,每案上限10萬元。
2. 銅級認證,每案上限20萬元。
3. 銀級認證,每案上限30萬元。

五、 補助內容及指標:
(一) 基礎-培力課程:依社區不同議題需求開設培力課程,推動節能減碳相關人員之培訓,可包含氣候變遷、低碳永續、能源轉型觀念及實作體驗,利用講授和引導實作的方式,從觀念、方法與實務的案例分享及操作,讓參與者對於社區永續發展面向有更多不同的發想與創意,將理念推廣至民眾、深耕社區家戶,落實於日常生活。
1. 以起步型社區為優先申請。
2. 場次數及時數依各社區需求而定,實作課程應至少占2分之1,每場參與人數應至少20人。
(二) 第一階段-社區盤查:提案社區必須以社區生活空間為盤查範圍,透過社區踏查、廢棄物、能源設備調查、節能綠活圖/綠色資源地圖繪製、穿越線及脆弱度分析等,進行社區碳排放或災害風險的盤點,最終完成行動發展計畫。
1. 社區碳足跡盤查
(1). 從節能的角度,檢討社區公共空間每項能源使用之必要性與效率性;從再生能源的角度,評估社區太陽能、小水力等再生能源設置及應用,取代傳統能源使用或作為調適方案之可行性,社區民眾共同完成節能綠活圖繪製。
(2). 從資源循環再利用之角度,調查整個社區資源使用之流向(如從哪裡取得何種資源、使用量;從哪裡產生何種廢棄物、總量?),評估社區內重要產業活動及所依賴之資源種類及總量,思考資源耗用之減量、再利用及再循環之相關策略,社區民眾共同完成綠色資源地圖繪製。
(3). 完成社區碳足跡盤查(1)、(2)議題盤點、分析及後續低碳行動發展計畫。
2. 參與式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及脆弱度分析1
(1). 召募社區成員,以工作坊形式凝聚共識並共學,追溯回顧社區過去歷史資料與紀錄,透過社區居民一起回顧曾發生過的災害、在地各方面所承受的風險,以及討論當前所面臨的災害威脅為何,具體了解危害潛勢變成災難的根源,以評估社區之脆弱度及適應力。
(2). 工作坊應結合PVCA:評估現時及未來的氣候風險、分析脆弱點和能力、分析影響、識別有哪些風險減緩及調適的可能性作出選擇,及監督與評估等5步驟辦理。
(3). 針對各項問題根源,識別並產出各種可能的以社區為本之氣候調適策略(Community-Based Adaptation to Climate Change, CBA),最終選出最適合社區執行之方案。
3. 檢核指標:計畫期間應辦理社區公民會議至少1場次,以擴大居民參與機制 。
(三) 第二階段-行動方案:依據社區盤查結果,補助有實質減碳效益或以社區為本之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
1. 減碳行動方案
(1). 綠能節電:推動設備節能包含老舊設備汰舊換新、現有設備能源效率提升、善加運用被動式能源2等實作,配合導入智慧管理系統,降低能源使用之行動為原則;推動設置再生能源,依據社區條件使用綠色能源3。
(2). 資源循環:推動資源回收再利用如農業廢棄物再利用4、營建廢棄物回收再利用、舊建築保存再利用,及水資源回收與循環利用5等行動。
(3). 生態綠化:區域綠化包含公有建築牆面植生、綠籬、屋頂綠化、屋頂農場等綠化降溫實作,推動植樹造林6,建置雨水花園等保水性設施,並應複製推廣至社區其它建築物。
(4). 低碳生活及永續經營:辦理節能減碳教育推廣展示活動、推動節能減碳人員培訓、推廣低碳消費7、低碳飲食在地飲食及共餐、推動低碳永續旅遊及民俗活動;設置低碳環境教育場域及因應氣候變遷減災、防災措施。
(5). 其他具有實際減碳成效之行動方案,減碳行動方案計畫建議以綜合性之行動內容為佳,若有提出短、中、長期方案者不在此限。
2. 社區為本之氣候變遷調適策略行動
(1). 依據CBA之設立之目標及優先行動順序執行調適行動計畫。
(2). 高脆弱度農村氣候變遷調適方向應因地制宜,相關方案如調整農田、天然資源管理、以生態系統為基礎設立防衛措施、氣候資訊運用等。
3. 檢核指標:
(1). 計畫期間應辦理社區公民會議至少2場次,以擴大居民參與機制,並建立社區志工參與及維護管理之機制。
(2). 期中訪視期間計畫執行進度應達40%(8月份),期末訪視期間計畫執行進度應達100%(10月份)。
(3). 低碳行動由輔導團隊協助製作成環境教育解說牌,設置於社區場域。
(四) 費用編列原則:
1. 【第一階段-社區盤查】餐點茶水費不得超過總補助費用30%;行動方案實驗型實作費用應占總補助費用40%。
2. 【第二階段-行動方案】
(1). 現有設備能源效率提升,應以具節能標章或1級能源校率標示設備為優先;如為傳統照明燈具汰換LED,其發光效率應達100(lm/W)以上,並依空間所需照度評估搭配減盞; 如為無風管空調機汰舊換新,原則以1換1方式辦理,或同一空間內新設備總冷氣能力不大於原有設備總冷氣能力。
(2). 編列設備汰換經費不得超過行動方案總補助經費30%,以9萬元為上限。
(3). 建築綠化降溫改善措施,以每平方公尺補助6,000元為原則,同一申請單位連續執行此行動以2年為限。
(4). 過去經本計畫補助行動項目,若因自然老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損毀或不堪使用,得編列維護管理及修繕經費,不得超過行動方案總補助經費40%,以12萬元為上限。
3. 舉辦課程活動或執行計畫時,所需餐點、茶水不得使用一次性餐具、用品,並應加強居民低碳生活概念,鼓勵民眾自行攜帶環保杯、餐具等。餐費以每人每餐90元為限,茶水以每人每餐20元為限。
4. 計畫涉及聘請講師辦理課程者,鐘點費支給外聘講師以1,500元/時為上限;內聘講師以1,000元/時為上限(相關費用編列請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113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

六、 審查作業:
(一) 申請單位應於規定期限內檢具申請文件相關資料1式2份(A4直式橫書,雙面印刷,左側裝訂)及電子光碟資料一份,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本局申請,郵寄封面請註明「113年宜蘭縣補助民間團體辦理低碳示範社區計畫」收。
(二) 審查基準:1.組織之健全程度、會務運作狀況及推展能力。2.申請內容之實用性、示範性及公共性。3.經費規劃之妥適性及合理性(含經費自籌之情形)。4.社區居民主動程度及參與情形。5.減碳效益(限行動方案須估算)。
(三) 審查方式:
1. 基礎培力課程:
(1). 由本局進行書面審查,審查通過後即可實施。
(2). 文件資料缺漏不齊者,經通知限期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有不齊者,喪失申請資格。
2. 第一階段社區盤查/第二階段行動方案:
(1). 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格審查,文件資料缺漏不齊者,經通知限期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齊者,喪失申請資格。
(2). 複審:本局依初審結果召集專家、學者或相關單位代表3-5人辦理複審會議,申請單位應依通知到場簡報,必要時評審委員得赴現地訪查。
(四) 複審審查結果:
1. 由審查委員共同決議是否通過,審查通過後,簽陳本局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定,並函知各申請單位審查結果。
2. 補助經費可由複審委員依計畫內容(計畫創意、社區民眾參與等因素)及往年補助案之查核狀況,加減最高10%。
3. 修正及複核:本局同意補助計畫之申請單位應於計畫核定後10日內,依本局審定意見、核定補助經費總額及同意補助項目,修正計畫內容連同相關資料1式2份及電子檔案1份,送請本局核備,若無需修正者則免。

七、 經費核撥及核銷事項:
(一) 10萬元以下補助款原則1次撥付: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完成15日內(至遲於113年11月15日前),檢送成果報告書1式2份、電子檔案1份及全案原始憑證正本(裝訂成冊)、支出明細表,經審核無誤後函知受補助單位提送領據,憑領據撥付補助款。
(二) 超過10萬元補助款原則分2期撥付:
1. 第1期:由受補助單位依評審委員意見,函送修正後之計畫書1式2份、電子檔乙份及第1期款領據,經審查無誤後憑撥50%。
2. 第2期: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完成15日內(至遲於113年11月15日前),檢送成果報告書1式2份、電子檔案1份、全案原始憑證正本(裝訂成冊)、及支出明細表等,經審核無誤後函知受補助單位提送第2期款領據,憑領據撥付尾款。
(三) 申請案應切實依照計畫執行,結算之總經費若低於提出申請核定之總經費(含自籌款),本局將依比例核減補助款;提報計畫時請載明計畫期程,未符合進度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撤銷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
(四) 本計畫資本門補助應列入團體財產登錄管理(檢附相關證明),未達使用年限,不得重複申請;汰換設備應達使用年限,未達年限不堪使用之汰換或停用應函報本局敘明理由,並依保管運用等有關處理程序事項進行後續維管。

八、 備註事項:
(一)為鼓勵社區民眾積極投入低碳行動,並藉由各生活層面落實全民綠生活,本計畫補助之社區應配合參與環保署「低碳永續家園評等推動計畫」,依社區/村里現況及條件報名或參與銅、銀級認證。
(二)每一組織同年度原則以1案為限,經審查會議決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三)為輔導社區落實擴大居民參與及透過公民審議之機制,推動社區之公共事務與發展,因此有意申請第二階段補助之社區,均須參加第一階段社區碳足跡盤查後,才能申請進階行動方案補助計畫;若近3年於本府其他單位補助計畫已進行過社區盤查,或已訂定社區整體願景目標(如:新故鄉社造3.0第一階段社區行動方案補助、社區規劃師駐地輔導計畫、農村再生計畫等),可提出相關佐證資料,經審查會議決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四) 計畫涉及空間施作者,營造地點需為公共領域或開放空間,應檢附相關建物或土地使用證明文件,如屬私人所有,需檢附所有權證明及授權使用同意書(或契約);如屬公部門所有,需檢附該機關(構)之同意函。以上文件之有效使用期間,由提案日起至少應為3年,內容應含地段、地號及同意供社區公眾使用,或未使用私人土地切結書併同計畫送審。
(五) 依據審計部台灣省宜蘭縣審計室建議事項,為確認民間團體會務運作是否正常,申請單位於申請文件須檢具「人民團體會務運作狀況自我檢核表」,並將檢核結果納入申請審查標準。
(六) 受補助之團體,應依核定計畫執行並配合期中、期末訪視作業,本局得派員或聘請委員會同相關單位辦理督導及查核,經查若有設置、使用情形與原核定內容不符、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本局得不予補助或追回已撥付之補助金額,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單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七) 經本計畫複審審查通過之低碳示範社區計畫,可適用於「113年宜蘭縣推動低碳永續家園執行計畫」等相關計畫下輔導實施。
(八) 申請編列經費及計畫未規定者皆依「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作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