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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食用油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檢具及上網申報問答集

一、連鎖速食店及餐館業、旅館業、食品製造業檢具廢清書常見問題 二、廢食用油上網申報常見問題 三、其它常見相關問題

申辦FAQ:

  • 問題:公司為大型多角化經營之企業,旗下所經營之餐飲品牌僅占事業體很小部分,請問是否亦須檢具廢清書?

    回答:

    若貴公司於經濟部商業司登記之資本總額符合民國103年12月10日公告修正「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之公告事項一指定事業相關規定,即屬應檢具廢清書之事業,應於期限內檢具廢清書送審。

  • 問題:本公司為旅館業者,目前廢食用油再利用業者說不能收我們的廢食用油,請問我們的廢食用油可以送到哪裡?

    回答:

    目前交通部訂定之「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尚未公告廢食用油為得逕行再利用之項目,請貴公司申報 D-1705 廢食用油,並至「衛生福利部黑心油品事件專區」(網址:https://www.fda.gov.tw/tc/site.aspx?sid=4093&r=485937695),查詢「我要清廢食用油」下載「廢食用油處理機構名單」,委託合格清除機構交給合格處理機構處理。

  • 問題:百貨公司、量販店、超級市場、餐廳、旅館業、飯店業者等是否屬公告對象,須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回答:

    依據公告規定百貨公司、量販店、超級市場、餐廳、旅館業、飯店業者,若屬本署 103 年 12 月 10 日環署廢字環署廢字第 1030104652 號修正「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公告,公告事項一、(二 十九) 總公司資本總額達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之連鎖速食店或餐館業(含其分店及加盟店)、(三十)食品製造業:從事將農、林、漁、牧業產品處理成食品後產生廢食用油,且資本總額達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之行業及(三十三)產生廢食用油之下列旅館業: 1.觀光旅館(含其分館) 2.客房數達一百間以上之一般旅館(含其分館)者,須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 若非屬前述 3 種行業別,但符合(十四)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應申請排放許可證,且設計或實際已達最大日廢(污)水產生量每日一百立方7-2公尺(公噸/日)以上之事業,或(三十四)其他事業:凡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最大月產量平均每日一公噸以上,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產量每年三百公噸以上;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最大月產量平均每日四公斤以上,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產量每年一公噸以上之事業。則該事業亦須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

  • 問題:連鎖速食店或餐館業之分店是否由總公司進行清理計畫書送審作業即可?

    回答:

    總公司資本總額達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之連鎖速食店或餐館業(含其分店及加盟店)屬本署103年12月10日環署廢字第1030104652號修正「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公告,公告事項一、(二十九)之事業,故各分店或加盟店須個別申請管制編號填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當地審查機關審查,及個別進行上網申報作業。

  • 問題:旅館業如果是委外經營或場地出租,部分餐廳經營業者是獨立作業,是否屬列管事業?

    回答:

    針對餐館業之列管,應依其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事業進行管制,若餐廳具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且達餐館業列管之門檻,即屬應網路申報之指定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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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題:品製造業如沒產出廢食用油是否還需申報?

    回答:

    依「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內容,「食品製造業:從事將農、林、漁、牧業產品處理成食品後產生廢食用油,且資本總額達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之行業」,若無產出廢食用油即未達該指定事業別之列管門檻,可向地方環保局申請解除列管。

  • 問題:產出的廢食用油如果是委託公民營處理機構處理,遞送聯單代碼應該選擇 D-1705 還是 D-1799?

    回答:

    應該與委託之公民營處理機構確認許可核准之代碼為 D-1705 還是 D-1799,再依許可核准之廢棄物代碼進行聯單申報之選填,另 D-1799 僅適用至104年3月31日,故應與處理機構確認其許可證變更日期,並依實際情形辦理廢清書之變更作業,經核准後以 D-1705 進行申報。

  • 問題:我是清除機構,如果去指定事業場收受廢食用油後要進行貯存,聯單收受部分是應於48小時內申報還是收受後24小時連線申報呢?

    回答:

    若有實際至指定事業廠址收受廢食用油,應於收受後48小時內連線申報廢食用油接受情形,並申報預計到達貯存場之時間。

  • 問題:我是清除機構,如果是收受另一家清除機構的廢食用油,這樣遞送聯單該如何申報?申報時限為何?

    回答:

    若廢食用油係由另一家清除機構自行清運至貴單位廠址,貴單位應於收受後24小時內連線申報廢食用油收受情形;另若係由貴單位至該清除機構進行清運,需於清運後48小時內連線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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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題:廢食用油申報應用程式(Application ,以下簡稱 APP)適用時機?

    回答:

    收受非指定申報事業(如:攤商、小吃店、夜市等)之廢食用油之清除者,可透過 App 刷取快速回應碼(Quick Response Code,以下簡稱 QR code)方式申報營運紀錄資料;而清除機構無收受貯存直接交付給處理/再利用機構,則處理/再利用機構亦可運用該 APP 確認清除機構交付之非指定申報事業廢食用油委託量。

  • 問題:手機若要運用廢食用油申報 APP 需要那些裝置或是設備呢?

    回答:

    需具備可連結網路之行動通訊裝置(Android 系統,建議 4.0 以上)、可自動對焦拍照功能(Auto Focus)以及具備定位功能。

  • 問題:利用廢食用油申報 APP 申報是否等同於完成營運紀錄申報呢?

    回答:

    利用廢食用油申報 APP 申報資料送出即等同於完成營運紀錄申報,業者毋須每月 10 日前至「廢食用油清運申報專區」平台之營運紀錄點選正式申報。並且 App 申報完成並上傳成功,便可即時於營運紀錄查看申報資料。

  • 問題:廢食用油回收工作證 QR code、店家的 QR code 等是否有防偽機制,若工作證、手機掉了是否會被盜用之問題呢?

    回答:

    首次登入廢食用油申報 APP 皆需進行密碼設定,店家與清除機構第一次登入 App 除了要刷取 QR code 登入,仍需輸入設定密碼與 E-mail,才完成登入註冊作業,故登入之 QR code 具綁定密碼之功能,提升防 偽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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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題:如果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交通部觀光局,請問我代碼該申報 D-1705 還是 R-1702 呢?

    回答:

    照各部會再利用管理辦法公告或附表之再利用種類,目前交通部並未納入廢食用油屬公告及附表之再利用種類,故應以 D-1705 進行申報,並尋找公民營處理許可證或再利用許可證核准處理、再利用項目有 D-1705 之機構進行處理、再利用。

  • 問題:目前產生之廢食用油係由大樓統一進行回收,請問該如何申報?

    回答:

    若事業屬「指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其產生之廢棄物即屬事業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或第三十九條所定之方式進行清理或再利用。另若該事業屬指定申報事業,則應依公告「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規定,申報廢食用油之產出、貯存情形及清理流向(遞送聯單)。

  • 問題:餐館業如果僅有一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惟有分店座落於不同縣市,則應如何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審?及上網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

    回答:

    各分店應各自向所在地環保局申請核發管制編號,並各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所在地環保局審查,及上網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

  • 問題:本公司為餐館業者,請問應如何找到合法清除、處理及再利用業者清理廢食用油?

    回答:

    貴公司可至衛生福利部「黑心油品事件專區」 ( 網址:https://www.fda.gov.tw/tc/site.aspx?sid=4093&r=1003099228),查詢「我要清廢食用油」,並於地圖中點選不同縣市轄內合法之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業者,委託合格清除機構交給合格處理或再利用機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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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題:公司是旅館業者,旅館裡面雖然有餐廳,但是規模不大,請問這樣可不可以交給鄰近的農戶養豬?

    回答:

    依據廢清法第 28 條,事業所產出之事業廢棄物須交由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或依廢清法第 39 條,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農戶以廚餘養豬應屬再利用行為,貴公司應先確認該農戶是否屬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再利用管理辦法取得再利用許可之事業。或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再利用管理辦法公告或附表之管理方式收受事業廢棄物,並取得再利用機構管制編號之事業,確認後始得交付貴公司之事業廢棄物。

  • 問題:我是清除機構,已經取得清除許可證,需要再另外申請廢食用油回收工作證嗎?

    回答:

    是的,各縣市環保局自 103 年 12 月 15 日起將受理申辦「廢食用油回收工作證」,持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清除機構者,或採「同業結盟」方式加入合法清除機構的回收個體戶都可申請。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全國廢食用油回收清除業,於執行廢食用油回收時,清除車輛及工作人員應佩帶「工作證」,以資識別並供查驗,並且須依規定上網申報廢油來源、數量及流向。地方環保機關將加強宣導民眾及產生源,應將廢食用油交由配戴「廢食用油回收工作證」之人員及車輛回收,才是正確合法的回收管道。如經環保機關查獲發現業者未取得合格清除身分違法收受廢油,將開罰新台幣 6 萬至 30 萬元,情節嚴重者將移送法辦。

  • 問題:廢食用油回收工作證有期限嗎?

    回答:

    有的,核發期限統一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惟若清除許可證有效期於 105 年 12 月 31 日前屆期者,則至許可證有效期限。

  • 問題:廢食用油回收工作證申請文件有哪些?

    回答:

    取得合格清除機構身分或再利用機構,可向所在地環保局申請回收工作證,應備妥文件如下: 1.申請書。 2.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影本或再利用機構證明文件影本(備正本供查驗)。 3.佩帶工作證人員: (1) 最近所攝正面半身 2 吋彩色相片一張(背面妥寫公司名稱及姓名)及電子檔。 (2)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 配掛工作證清除車輛行車執照及可顯示車牌之車輛照片(前、後各 1 張) 5. 交付之清除機構或再利用機構合約書影本(再利用機構免附)。 6. 其他核發單位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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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題:我已經向核發清除許可證之環保局申請廢食用油回收工作證,若要至其他縣市收油,需要另外申請其他縣市廢食用油回收工作證嗎?

    回答:

    的。為控管整個廢食用油之流向,掌握各縣市收油之情形,清除機構需取得所在地環保局核發之廢食用油工作證,之後再向實際回收廢食用油的縣市環保局申請核發。

  • 問題:廢食用油回收工作證之種類有哪些,同一家清除機構至多可申請多少張工作證?

    回答:

    工作證區分為人員工作證及車輛工作證二種,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全國廢食用油回收清除業,於執行廢食用油回收時,清除車輛及工作人員應佩帶「工作證」,以資識別並供查驗。以一台車核發一份工作證(人員至多 2 張、車輛 1 張)為原則,並由核發工作證之環保機關加蓋專用章或鋼戳才算有效。若清除機構申請 10 台車輛之工作證,則可核發 20 張人員工作證)。

  • 問題:我是清除機構已取得廢食用油回收工作證,但因公司員工職務異動,廢食用油回收人員或車輛可能會調整,是否應該辦理回收工作證之變更?

    回答:

    為避免有心人士持有舊證或偽證未經合法程序收受廢食用油,請您至清除機構所在地環保局將原有工作證辦理註銷,並重新申請新車輛或回收工作人員工作證。此外,若原有車輛及人員曾於其他縣市申請取得工作證,將同時自動失效,請您一併至其他縣市申請工作證註銷,繳回舊證。

  • 問題:位於科學園區指定申報事業之餐館業,其廢棄物應由事業或餐館業申報;另若由餐館業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應送所在地環保局或委託之審查機關審查?

    回答:

    餐館業若其資本總額有達 2500 萬元以上,則屬指定申報事業,應獨立列管,由其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所在地環保局審查,及上網申報產出、貯存情形及清理流向(遞送之聯單)。另若該餐館業資本總額未達2500萬元,則其於指定申報事業廠址產出之廢棄物,應併入該指定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委託之審查機關審查,及申報產出貯存情形及清理流向(遞送之聯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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