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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頻噪音(低頻噪音檢舉人資料之保密)

申辦FAQ:

  • 問題:94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低頻噪音法原本是對受害民眾的一項福祉,但當我打電話檢舉時,服務人員說要紀錄檢舉人資料(包括姓名、地址及電話),請解釋有何用處?

    回答: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改制為環境部)94年1月31日發布修正噪音管制標準第3條,增列低頻噪音管制標準,自94年7月1日實施。凡營業、娛樂場所若有低頻噪音(冷卻水塔、抽排風機、冷氣機等設施所產生的噪音)產生,經民眾陳情或檢舉,如不符合低頻噪音管制標準,將處罰新台幣3千元至3萬元,甚至遭到停業或停止使用之處分。台端若要瞭解低頻噪音管制標準,可自行上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30006)。
    • 現行執行營業、娛樂場所進行低頻(20Hz至200kHz範圍)噪音檢測時,為避免室外風速等因素嚴重影響檢測之正確性,依規定須於陳情人所指定居住生活之室內地點測定(測定地點可於紀錄時技巧性不讓被陳情者知道)
    • 如陳情人不願提供住家室內地點供量測時,環保人員僅能先以是否違反「一般噪音」管制標準處理,而無法以「低頻噪音」管制標準量測處理。
    • 另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改制為環境部)訂頒「環境保護機關處理民眾陳情案件保密要點」,本局要求環保稽查人員於受理或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時,應依規定嚴防洩密,敬請民眾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