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執行家戶垃圾強制分類稽查告發處分認定標準表 (處分期之違規認定表)
本縣稽查告發處分認定標準 |
備考 |
一般垃圾中夾雜有三個(含)以上之應回收資源回收物或含有廚餘部分以目測明顯超過包裝容器三分之一以上者。 |
請以公告應回收物品,為取締的標的物。(如紙類、塑膠容器、鐵罐及鋁罐、乾電池、鋁箔包、紙容器) |
資源回收物中夾雜以目測明顯超過容器四分之一以上之一般垃圾或廚餘者。 |
廚餘中夾雜以目測明顯超過容器三分之一以上之一般垃圾或資源回收物者。 |
資源回收物未依公告時間排出,以目測明顯超過容器四分之一以上。 |
前項稽查告發作業,得採取勸導、拒收之處罰方式取代,有情節重大屢勸不聽或有拒絕勸導、拒收之情形,則逕行告發取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