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回首頁» 環保業務答客問» 公告事業執行用地土壤污染檢測 

公告事業執行用地土壤污染檢測

申辦FAQ:

  • 問題:非屬指定公告事業者,是否仍應於土地移轉前進行用地土壤污染檢測工作?

    回答:

    如同於購置房屋前,買受人通常會先了解標的物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等瑕疵品,並要求出賣人提供相關檢測報告,以避免造成財產之減損,甚至危害人體健康。而土地移轉亦如房屋買賣交易,為避免買到受污染之土地,建議買受人針對具高污染潛勢事業所使用之土地於移轉前,均能主動要求讓與人提供用地土壤污染檢測資料,以釐清買受雙方之污染責任,確保自身權益。

  • 問題:指定公告之事業於設立、停業或歇業前所檢具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經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後,是否得作為排除污染行為人責任之依據?

    回答:

    如發現事業用地土壤及地下水受到污染,曾受主管機關予以備查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雖得作為判斷之證據資料之一,倘有其他證據資料足以顯示該事業確為污染行為人時,該事業不得以其曾檢具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而排除其污染行為人之責任。

  • 問題:若事業新增購或是新租用一塊地新設製程廠房,這是否屬於新設立範圍?若是屬於新設立範圍,那所採樣的範圍是否應該涵蓋舊有廠區還是以新廠區為主?

    回答:

    若事業於廠區外新增購或租用一塊地新設廠房者,除需辦理工廠登記外,亦符合土污法第9條所謂設立前之時機。若事業於原廠區用地內新(擴)建廠房設施,且該廠房已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需重新申請工廠設立或登記者,則應針對該新(擴)建用地於整地施工前完成土壤污染檢測。

  • 問題:事業變更登記產業類別或產品增減時,是否亦需提具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備查?若是的話,是否每一次辦理變更登記就必須整個廠區檢測一次?

    回答:

    土地承租如無涉及土地所有權(物權)之移轉,則不受土污法第8條之規範。惟為保障土地所有人之自身權益,建議以契約約定方式,要求土地承租人或使用人於終止租(使)用時提供土壤檢測資料以釐清污染責任。若承租人為本署指定公告之18類事業,則所承租之土地移轉時,土地所有權人(即讓與人)應依土污法第8條規定提供土壤污染檢測資料。

  • 問題:公告附表所列之檢測項目並非所有事業皆有使用或產生,是否皆需檢測?若事業製程並不在公告範圍中,則應如何擇定檢測項目?

    回答:

    由於各事業之運作歷史、特性和使用原物料不盡相同,故建議事業應將相關運作資料委由具相關學經歷之專業人員或技術機構進行評析後,擇定應檢測之污染物項目。若評估後事業用地確未曾運作某項檢測項目,則可於「土壤污染檢測資料」中載明理由;但除規定之檢測項目外,事業亦應依其實際運作狀況增加污染物項目之檢測。此外針對土地移轉之時機,其土壤檢測項目建議由土地移轉雙方協議定之。

    回最上層

  • 問題:事業用地位於廠辦大樓二樓以上無用地可供採樣,應如何進行檢測?

    回答:

    若事業場所全部用地均位於建築物內之二樓以上,而無土地可供土壤採樣,並經評估後確認事業用地確無污染之虞時,則可於土壤污染檢測資料中具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資料,送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 問題:土壤污染調查採樣方式是否一定需依照網格法或環境場址潛在土壤污染評估(ESA)方式辦理?

    回答:

    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供之「環境場址潛在土壤污染評估辦理事業用地土壤污染檢測參考指引」及「網格法辦理事業用地土壤污染檢測參考指引」僅供參考,事業仍應依其運作特性選擇適合之方式辦理土壤污染調查檢測。若經評估後有其他更適合之調查方式,則事業亦得參採,惟須於土壤污染檢測資料中提出說明。

  • 問題:土污法第9條之規範是否會溯及既往?目前營運中之事業是否僅需於停、歇業前辦理土壤檢測即可?

    回答:

    土污法第9條之實施並無溯及既往的規定,指定公告事業於94年1月1日(含)後辦理設立、停業或歇業時,始須依據土污法第9條規定辦理。此外,運作中之事業若無重新設立、停業或歇業之行為,則無立即進行土壤污染檢測之必要,惟為瞭解事業本身用地之土壤環境狀況,建議平時亦可進行自主調查檢測,以及早發現可能問題並儘早因應處置。

  • 問題:事業機構若有執行土壤污染檢測工作需要時,可以委託哪些單位辦理?

    回答:

    依土污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檢測作業應委託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可的檢測機構執行。檢測機構名單可至國家環境研究院全球資訊網查詢。至於執行調查評估規劃之人員或機構,現行土污法中並未限定其資格條件,惟建議事業宜委由具環境場址評估或土壤地下水污染調查實務經驗之專家或技術機構辦理場址評估與採樣規劃工作,可獲得較具客觀性及代表性之結果。而相關人員或機構之資格條件,於「環境場址潛在土壤污染評估辦理用地土壤污染檢測參考指引」中已有說明,提供事業於選擇時的參考。

    回最上層

  • 問題:相關參考指引中提及土壤調查檢測的部分較多,而在地下水方面卻較少,檢測範圍是否應包括地下水在內?

    回答:

    目前土污法第8條及第9條僅規範提具用地土壤污染檢測資料,並未包括地下水,因此相關調查參考指引及檢測資料之內容並未將地下水污染物納入。但建議事業可依本身製程特性與用地狀況,增加地下水調查檢測,以更完整掌握用地環境狀況。

  • 問題:關於土壤污染之標準為何,如何判定?

    回答:

    土污法第2條針對土壤污染之定義為「指土壤因物質、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致變更品質,有影響其正常用途或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虞」。為利依法進行相關管制之所需,環保署(已改制為環境部)於90年11月21日公告「土壤污染監測基準」與「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可作為土壤是否已遭受污染並需進行必要管制之研判基準。

  • 問題:加油站業之設立須取得「籌建許可」及「經營許可執照」,而該案件提送土壤污染檢測資料之時機為何時?

    回答:

    加油站業屬土污法指定公告事業範圍,故於取得籌建許可及建築執照後,於辦理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第一階段審核時,所提送之「地下儲槽系統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計畫書」中,即應一併檢具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備查事宜。惟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33條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者,如涉及土地所有權移轉時,讓與人應依土污法第8條第1項規定提供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如未涉及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為釐清相關污染責任歸屬,建議事業應自發辦理土壤污染檢測作業,俾利知悉用地土壤狀態,以利評估並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