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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物管理業務

壹、 法令依據:

一、廢棄物清理法

  •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廿七條款第十款規定: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

二、電信法(執行斷話處分法源)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七00一一九五二0號令修正第八條條文

依據電信法第八條規定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 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者,電信事業得停止其使用。 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告物, 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作為廣告宣傳者,廣告物主管機關得通知電信事業者, 停止提供該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

三、宜蘭縣違規廣告物取締業務權責劃分規定 [法規連結]

中華民國92年1月6日 府建使字第1618號函頒實施

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 府建使字第15331號函修正實施

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府建使字第29415號函修正實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05日 府建使字第1070167276號函修正實施

  1.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執行違規廣告物取締,使取締業務分工名確,以維護公共安全、交通秩序、市容觀瞻及環境衛生,並提昇執行效率,特訂定本規定。
  2. 各類廣告物之分類及主管機關取締執行權責劃分如附表: [另開視窗:宜蘭縣違規廣告物取締業務權責劃分規定附表PDF檔案]
  3. 本規定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貳、旗幟申請:

有關各機關或團體舉辦活動,於道路範圍內申請懸掛臨時性活動宣傳或政令宣導旗幟, 請依宜蘭縣政府94年2月2日府建使字第15331號函示, 應向道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核准 (道路主管機關:省道、縣道為交通部公路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鄉、村、里道路為各鄉、鎮、市公所)。

參、宜蘭縣各鄉鎮公所公設廣告欄設置地點:

宜蘭縣各鄉鎮公所公設廣告欄設置地點資料表
鄉鎮市 設置地點 座數 鄉鎮市 設置地點 座數
宜蘭市 農權路及神農路口 3 蘇澳鎮 中山路一段蘇澳冷泉阿里溪入口 1
舊城南路(新月廣場對面) 2 冬山鄉 義成路3段瑪利雅幼稚園旁 1
泰山路及民權路口 1 羅東高工旁 1
宜蘭市光復路土地銀行圍牆旁 1 冬山火車站旁 1
宜蘭市延平路電信局圍牆旁 1 三星鄉 三星路及成功路口 1
宜蘭市中山路力行國小圍牆旁 1 三星公有市場 1
宜蘭市泰山路112巷口(皇家社區入口) 1 壯圍鄉 壯五路喜互惠大門右側 1
復興路與宜中路口 1 員山鄉 員山路一段(鄉公所對面) 1
宜蘭市校舍路78巷巷口(果菜市場旁) 1 五結鄉 五結中路圖書館旁 1
親民路中央停車場旁 1 礁溪鄉 礁溪鄉4段204廠旁 1
宜蘭市弘志路篤行二村前 1 礁溪第一停車場 1
    頭城鎮 纘祥路火車站南側 1
    南澳鄉 蘇花路二段清潔隊旁 1
羅東鎮 興東路水利會大樓對面 1      
站前路頂好超市對面 1      
中正北路台電營業所對面 1      
培英路三角公圍停車場 1      
民生路郵局斜對面 1      
立體停車場 1      

肆、現況檢討:

  • 本局針對張貼違規廣告物採取拆除及告發處分,針對張貼違規廣告物之常業及違規情事嚴重之業者採用斷話處分。
  • 違規廣告物之取締工作,已列為本縣「環境清潔實施要點」考核重點,每月均有派員追縱考核各鄉鎮市公所之執行現況,並列入考核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