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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收費辦法

  •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府秘法字第0950064984號令
  •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府秘法字第100016815-B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及第7條附表
  •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府秘法字第1030042878-B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附表
  •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府秘法字第1050188802-B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附表
  •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宜蘭縣政府府秘法字第1110027746B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6條
  • 第一條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宜蘭縣政府,執行機關為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及各鄉(鎮、市)公所。
  •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代為清除處理廢棄物,指執行機關於公告清運時段及路線外,指派人員及車輛代為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行為。
  • 第四條執行機關代為清除處理廢棄物,應先向委託人收取清除費、處理費後,再行指定代為清除處理之時間及地點。

    前項清除費、處理費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 第五條執行機關代為清除處理廢棄物之歲入、歲出,應編列年度預算,並依預算程序辦理。
  • 第六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