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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水泥業新(增)設廠環境使用費收費暫行辦法

  • 中華民國83年8月12日 83府秘法字第0830083910號令發布
  • 第一條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本縣轄內環境品質及地方民眾福祉,並兼顧產業發展,對新(增)設水泥業,收取環境使用費,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增)設水泥業,係指新增設或擴建一個以上水泥窯之水泥業。
  • 第三條環境使用費之費率,按整廠水泥總產量,每噸以新臺幣十元計算。前項費率,隨躉售物價指數之變動 ,每年由本府調整一次。環境使用費,應由本府掣給收據。
  • 第四條環境使用費之收取應由本府與新(增)設水泥業簽訂環境保護協議書後,直接繳入本縣公庫,並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前預為繳納,每屆滿一年核算一次。
  • 第五條環境使用費之收入,應納入年度預算,俟完成法定程序後用之。
  • 第六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