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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重大污染性事業環境使用費收費辦法

  • 中華民國85年9月17日 85府秘法字第104436號
  • 第一條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本縣轄內環境品質及地方民眾福祉,並兼顧產業發展,對縣轄內之重大污染性 事業,收取環境使用費,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前條所稱重大污染性事業之範圍及其環境使用之費率另訂之。
  • 第三條經公告之重大污染性事業,本府應依前項費率收取環境使用費。
  • 第四條環境使用費之支出,用於環境保護與該重大之污染性事業所在地及鄰近鄉鎮市之地方公共建設為主,其分配辦法另訂之。
  • 第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