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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拖吊及保管收費標準

  • 中華民國91年9月9日 府秘法字第0910104134號
  • 第一條本標準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設施、機具、車輛移置費規定如下:
    • 一、機器腳踏車每輛次新臺幣二百元。
    • 二、小型汽車每輛次新臺幣一千元。
    • 三、大型汽車每輛次新臺幣三千元。
    • 四、曳引車每輛次新臺幣三千元。
    • 五、聯結車、全聯結車、半聯結車、拖車、全拖車、半拖車、拖架每輛(個)次新臺幣六千元。
    • 六、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每輛次新臺幣一百元。
    • 七、其他可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每輛次新臺幣八千元。
  • 第三條車輛、設施、機具保管費規定如下:
    • 一、機器腳踏車每輛每日新臺幣五十元。
    • 二、小型汽車每輛每日新臺幣二百元。
    • 三、大型汽車每輛每日新臺幣五百元。
    • 四、曳引車每輛每日新臺幣五百元。
    • 五、聯結車、全聯結車、半聯結車、拖車、全拖車、半拖車、拖架每輛(個)每日新臺幣六百元。
    • 六、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每輛每日新臺幣五十元。
    • 七、其他可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每輛每日新臺幣六百元。
    • 前項保管費之收繳,不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

  • 第四條自行移置設施、機具、車輛者免收移置費。
  • 第五條責付保管者免收保管費。
  • 第六條本標準所規定之各項費用繳納後,除有誤繳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 第七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