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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南山、四季等地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

  •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 八七府環二字第09826號
  • 主旨:公告「南山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四季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松羅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大溪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圳頭飲用水第一取水口一定距離」、「圳頭飲用水第二取水口一定距離」、「寒溪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柑仔坑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東澳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碧候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金洋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
  • 依 據:飲用水管理條例第五條第四項。
  • 公告事項:
    • 一、保護區範圍: 如附圖(五千分之一比例地形範圍圖存公告單位及相關鄉鎮市公所 備查),面積、行政區域及村里名稱如附表。
    • 二、管制項目: 自公告之日起在保護區內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 前項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係指:
      • (一)非法砍伐林木或開墾土地。
      • (二)工業區之開發或污染性工廠之設立。
      • (三)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 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
      • (四)傾倒、施放或棄置垃圾、灰渣、土石、污泥、糞尿、廢油、廢化學品、動 物屍骸或其他足以污染水源水質之物品。
      • (五)以營利為目的之飼養家畜、家禽。
      • (六)新社區之開發。但原住民部落因人口自然增加形成之社區,不在此限。
      • (七)高爾夫球場之興、修建或擴建。
      • (八)土石採取及探礦、採礦。
      • (九)規模及範圍達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灣及機場之開發。
      • (十)河道變更足以影響水質自淨能力,且未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
      • (十一)道路及運動場地之開發,未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
      •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行為。

      第一款至第九款及第十二款之行為,為居民生活所必要,且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三、罰則:
      • (一)違反本公告規定者,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 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禁止該行為。
      • (二)經禁止為該行為而不遵行者,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四、本公告未盡事宜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