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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遴選作業要點

  •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府授環一字第0950008163號函訂頒
  •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府授環綜字第1080038452號函修正
  •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遴選具有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擔任本府環評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府環評專家學者委員須具備環評相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 (一)現任公私立大專院校相關系所之專任教授或副教授。
    • (二)曾任東部或北部地區(限宜蘭縣、花蓮縣、基隆市、臺北市、臺北縣、桃園縣)各機關環評審查會委員,滿二年以上者。
    • (三)行政機關簡任級以上從事環評相關項目職務,滿三年以上者。
    • (四)曾任學術研究機構環評相關工作研究員或副研究員,滿三年以上。
    • (五)其他具有特殊專長,經本府專案認定者。
  • 三、本府環評專家學者委員之專長,應含括自然、生活、社會環境領域,並力求各領域委員之人數均衡。
  • 四、本府為遴選專家學者委員,得公開接受大專院校、行政機關、學術研究機構之推薦,接受推薦期間不得少於十五天(推薦表如附件)。
  • 五、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資格之專家學者,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受理推薦後,彙整名單簽請縣長遴選後聘任之。
  • 六、專家學者委員於任期內辭職或出缺時,其遞補人選由縣長自前點之專家學者推薦名單內遴選適當人選聘任之。遞補之專家學者委員,其任期以補足原委員所餘任期為限。
  • 七、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