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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宜蘭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比率,清除處理費中清除與處理分配比例,自來水每單位用水量附加清除處理費金額,自來水供水區未接管使用自來水及非自來水供水區居民每戶每年應徵收之清除處理費金額及按戶徵收每年之徵收期數。 [本法規已廢止]

  •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府環設字第0970011302號
  • 主旨:公告宜蘭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比率,清除處理費中清除與處理分配比例,自來水每單位用水量附加清除處理費金額,自來水供水區未接管使用自來水及非自來水供水區居民每戶每年應徵收之清除處理費金額及按戶徵收每年之徵收期數。
  •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4條第4項。
  • 公告事項:
    •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中清除與處理分配比例:

      清除費:46%,處理費:54%。

    • 二、收費標準:
      • (一)自來水每單位用水量附加清除處理費金額:4.0元/度。
      • (二)自來水供水區未接管使用自來水及非自來水供水區居民每戶每年應徵收之清除處理費金額:1,220元(每戶每季305元)。
    • 三、非自來水用戶按戶徵收,每年徵收期數以四次(按季徵收)為原則,執行機關並得依實際需求自行決定徵收期數。
    • 四、本公告自97年6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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