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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之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第8條規定

  •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府環空字第0990013445號
  • 主旨:公告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之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第8條規定。
  • 依據: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6款。
  • 公告事項:
    • 一、本縣各類噪音管制區內,非屬工廠(場)、營業(娛樂)場所、營建工程等場所或工程範圍內,所使用之下列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第8條規定:
      • (一)空調(通風)系統。
      • (二)冷氣機。
      • (三)冷卻水塔。
      • (四)抽水馬達。
      • (五)抽(排)風機。
      • (六)冷凍(冷藏)櫃。
      • (七)發電機(含固定及移動式)。
      • (八)卡拉OK。
    • 二、違反本公告事項之一者,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規定辦理;其限期改善之期限,第(一)至(七)款以90日為限;第(八)款以10分鐘為限。
    • 三、本縣各類噪音管制區內,非屬工廠(場)、營業(娛樂)場所、營建工程等場所或工程範圍內之裝修工程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第6條規定,違反者,限期改善之期限以4日為限。
    • 四、集會遊行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第7條規定,違反者,限期改善之期限以10分鐘為限。
    • 五、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實施;本府96年5月21日府授環二字第0960010496號之公告,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