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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廢 (污) 水排入農田灌排系統加嚴放流水標準

  • 第一條為環境永續,並保護本縣農業灌溉水質,避免農地受到污染,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 第二條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廢(污)水,直接排放於農田灌排系統者,其水質項目及限值如附表。但廢(污)水排入之農田灌排系統未作為灌溉用途者,不在此限。
  • 第三條本標準各項目限值均為最大限值,其單位為毫克/公升。
  • 第四條本標準未規定之水質項目,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放流水標準及各該業別放流水標準。
  • 第五條本標準發布前既設之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施行。
  • 第六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適用範圍 項目 最大限值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其廢(污)水直接排放於農田灌排系統之放流水共同適用
陰離子介面活性劑 五.0
油脂(正己烷抽出物) 五.0
溶解性鐵 五.0
溶解性錳 0.二
0.0一
0.一
總鉻 0.一
總汞 0.00二
0.二
二.0
0.二
0.0二
0.0五
0.七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