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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宜蘭縣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114修訂版

  • 發布日期:2025/6/25 下午 02:42:17
  • 承辦科室:水污染防治科
  • 承辦人:林彥斌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10條第2項及依行政院113年7月1日院臺交字第1131016358號函公告修正之「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第肆篇規定「第一級:海難事件由交通部依「海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負責應變。非海難事件由海岸管理機關、地方政府或港口管理機關(構)負責應變,並依其訂定之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內容,執行各項污染清除措施」進行修正。
參考災害防救法第22條、第23條及第27條之精神,實施相關減災、整備、應變事項,以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及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